山东省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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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鲁烟专〔2008〕9号关于印发《联合打击涉烟非法经营行为协作办法》的通知各市烟草专卖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省烟草专卖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联合打击涉烟非法经营行为协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山东小烟草专卖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联合打击涉烟非法经营行为协作办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建立烟草、工商联合打击涉烟非法经营行为协作机制,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

2、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履行职责,严厉打击涉烟非法经营行为,确保全省烟草市场经营秩序规范有序。第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获的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一)案件移送书(函);(二)案件调查材料;(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五)其他涉案材料。第三条为切实维护烟草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协作,积极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经营秩序,对查获的案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

3、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案件,当事人无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当事人有营业执照但无烟草专实零售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理机关按照《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地方立法对此类案件的处罚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的卷烟,应移交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真品卷烟处理款项返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上缴国库;假冒卷烟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公开销毁。(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处理,并且在处罚决定之日起10个

4、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通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四)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王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获的涉烟案件,涉嫌构成犯罪的,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第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证照管理。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必须持有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严格掌握办理营业执照的条件,做好营业执照发放的把关工作。第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或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条件的经营者,应及时取消其经营资格或撤销其烟草专卖许可证,并通报同

5、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变更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或注销、吊销其营业执照。第六条建立案件协办制度。探索建立基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常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机制,加强相互间的联系和沟通,形成工作合力。所发生的相关办案费用由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解决,并对办案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建立案件联合督办制度,加大对大要案件的查处和督办力度,提高办案效率。第八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建立联合打击涉烟非法经营行为、清理整顿卷烟市场的长效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确定各自主管部

6、门专卖处(科)、公平交易局为联席单位。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互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定阶段性的任务和措施,协调重大行动,以推进长效工作机制的建立。第九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专卖管理所与工商所的联系,建立健全联合稽查、信息通报、联席会议等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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