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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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一、民事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私法自治,指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之自由意思。私法自治原则表现在现行法上,就是法律行为自由原则。有两方面的意义:①排除国家公权力对法律行为的干涉;②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信赖。依此原则,在私法自治范围内,法律对于当事人之意思表示,即依其意思而赋予法律效果;依其表示而赋予拘束力;其意思表示之内容,遂成为规律当事人行为之规范。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民事法律行为,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1、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法律事实之一种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事实意思表示不等于民事法律行

2、为,因民事法律行为有由一个意思表示构成者,有由两个或多个意思表示构成者,有于意思表示之外还须有其他要素如交付及形式要件方才构成者。3、民事法律行为系发生私法上效果之法律事实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双方行为、单方行为、多方行为/以行为人数为标准双方行为,指由两个意思表示的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单方行为,指仅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成立的法律行为。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和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多方行为,指由同一内容的多个意思表示的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与契约的区别在于:对立的意思表示之有无,及对立的利益之有无。区别实益在于:对成立的要求有所不同。二、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以是否须依一定

3、形式为标准要式行为,指其意思表示须依一定的形式,或在意思表示之外尚须履行一定形式的法律行为。不要式行为,指无须依一定形式的法律行为。区别实益在于:不要式行为,得自由为之;而要式行为,非依特定形式者,原则上不成立。★法律行为未履行法定形式的后果?①原则上不成立;②法律行为无效。三、要物行为与不要物行为/以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须现实成分如物之交付为标准要物行为,指于意思表示之外还须有现实成分如物之交付方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不要物行为,指仅依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区别实益在于:要物行为在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须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法律行为才成立;而不要物行为仅依意思表示而成立。四、生前行为与死

4、因行为/以效力的发生时间为标准生前行为,指其效力发生于行为人生前的法律行为。死因行为,指因行为人死亡而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区别的实益在于:死因行为非于行为人死后不生效力,且因其在行为人死后生效,利害关系人间易生争端,法律多设有特别规定,以确保行为人之真意得以贯彻。五、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以效果之种类为标准财产行为,指以发生财产上效果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身份行为,指以发生身份上效果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区别实益在于:所生效果不同。六、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负担行为,指发生债权债务之行为。处分行为,指使某特定权利直接发生得丧变更之行为。七、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以内容之不同为标准(一)区分标准债权

5、行为,指以债权债务之发生为内容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指以物权之设定、移转为直接内容的法律行为。区别实益在于:债权行为常为物权行为之原因。(二)两种立法模式(三)所谓物权行为的意义何谓物权行为?学说上的见解有二:①认为物权行为系以物权的得丧变更为直接内容之法律行为;②认为物权行为系由物权之意思表示与外部之变动象征(交付或登记)相互结合而成之法律行为。(四)所谓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债权契约的效力在于使双方当事人享有债权和负担债务,并不能发生物权变动。要发生物权变动,有赖于独立于债权契约之外,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之法律行为,即物权契约。八、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对价为标准有

6、偿行为,指双方当事人各因其给付而获得利益的法律行为。无偿行为,指一方当事人不须为给付而获得利益的法律行为。区别实益在于:法律行为之解释,责任之轻重,瑕疵担保责任等,均依行为之有偿或无偿而有不同规定。九、主行为与从行为/以相互关系为标准主行为,指不因他行为之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法律行为。从行为,指以他行为之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法律行为。区别实益在于:从行为之命运附随于主行为。十、独立行为与补助行为/以是否有独立的实质内容为标准独立行为,指有独立的实质内容的法律行为。补助行为,指不具备独立的实质内容的法律行为。区别实益在于:补助行为仅为独立行为生效之条件,自身无独立的实质内容;而受其补助之

7、独立行为于未有补助行为之前,不生效。十一、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以与原因的关系为标准(一)区分标准及其意义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无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区别实益在于:无因行为,原因虽不存在,其行为仍为有效;有因行为,如原因不存在,其行为应归于无效。(二)所谓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物权行为的有因无因,是指立法和理论如何处理物权行为与作为其原因的债权行为的关系问题,即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是否受债权行为的影响。(三)物权行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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