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民事诉讼证明

第十章民事诉讼证明

ID:41326187

大小:637.50 KB

页数:40页

时间:2019-08-22

第十章民事诉讼证明_第1页
第十章民事诉讼证明_第2页
第十章民事诉讼证明_第3页
第十章民事诉讼证明_第4页
第十章民事诉讼证明_第5页
资源描述:

《第十章民事诉讼证明》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第十章民事诉讼证明一、民事诉讼证明的含义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民事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运用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存在,并使审判人员形成有利于自己的内心确信的活动。1.民事诉讼证明的主体是当事人。2.民事诉讼证明是一种他向证明。3.民事诉讼证明是依据证据手段进行的证明活动。4.民事诉讼证明是一种包含许多价值判断在内的活动或过程。5.民事诉讼证明有严格的程序性和规范性。民事诉讼法CivilProcedureLaw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明概述二、民事诉讼证明的分类(一)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标准:是否利用法定的证据方法并且是否经过法

2、定的正式的证据调查程序严格证明,是指对于诉争实体法事实,必须根据法定的证据方法及其法定程序,提出证据进行的证明。自由证明,是指其证据方法或举证的手段,并不严格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进行证明。(二)证明和释明标准:是否需要使法官心证达到确信证明,是指当事人提出证据使法官对其主张的事实形成高度确信的诉讼证明。民事诉讼法CivilProcedureLaw二、民事诉讼证明的分类释明,是指当事人提出证据使法官对其主张的事实形成低度的确信,认为大概如此的诉讼证明。(三)自向证明和他向证明标准:以是向自己证明还是向他人证明自向证明,就是向自己证明。自向

3、证明一般都属于主体的职权行为。他向证明,就是向他人证明。他向证明一般属于主体的义务行为,目的是满足他人的某种认知需要。(四)实质证明和形式证明标准:证明的性质不同民事诉讼法CivilProcedureLaw二、民事诉讼证明的分类形式证明是与形式真实主义相联系的证明,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实行当事人主义模式,侧重于保障人权和正当程序,程序优先于实体,所追求的是形式真实主义,这种证明被称之为“形式证明”。实质证明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追求实质真实主义的结果,它们在职权主义思想的支配下,追求客观真实,要求达到完全真实的程度。如果程序和实

4、体相矛盾,它们往往牺牲程序而服从实体。民事诉讼法CivilProcedureLaw第二节证明对象民事诉讼法CivilProcedureLaw一、民事诉讼证明对象能够成为证明对象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的特征:1.能够成为证明对象的事实必须是与审理的案件有关联的事实。2.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必须是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3.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对正确处理案件有法律上的意义。民事诉讼法CivilProcedureLaw二、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范围1.民事实体法事实2.程序法事实3.外国法、地方性法规和习惯4.经验法则民事诉讼法CivilProcedure

5、Law三、无须证明的事实1.自认的事实。所谓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入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自认的分类(1)根据自认发生的阶段不同,可以将自认分为诉讼外的自认与诉讼中的自认两种类型。当事人在诉讼外的自认在英美法系国家被作为传闻证据的一种,通常可以采纳。但是,诉讼外的自认并不具有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功效,对自认的内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仍有义务提出证据证明之。诉讼中的自认指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口头辩论或准备程序中,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为真实。其将产生不利于自认方的裁判结果,并且会导致对方当事人证明责任的解除。(2)根据自

6、认的形式的不同,可以将自认分为明示的自认与默示的自认。明示的自认是当事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作出的自认,明示的自认是自认的最主要、最基本的方式。默示的自认/拟制的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不明确地加以争执,依据法律的规定视为自认的情况。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将当事人的沉默推定为自认是有前提的,即在作出推定之前法官必须充分行使释明权,对当事人的沉默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加以充分的说明,否则沉默不产生自认的效力。民事诉讼法CivilProcedureLaw(3)根据自认的主体不同,可以将自认分为当事人本人的自认与诉讼代理人的自认。当

7、事人本人是自认的主要主体。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独立地进行自认,无须被代理人的同意,并且自认的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在我国,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自认的效力取决于两方面的条件:其一为该代理人是否经过特别授权,其二为自认的后果是否会导致直接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经过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的自认在内容上不受限制,其效力与当事人的自认相同;没有经过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不能作可能导致直接承认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自认,但是如果当事人在该诉讼代理人自认时在场,并且没有作否认的表示,则该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诉讼上自认的构成要件。(1)当事

8、人自认的时间必须发生在口头辩论或准备程序中。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可以在开庭审理前的准备程序中进行自认,也可以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作出自认。此外,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中所承认的对己不利的事实,都可以发生自认的效力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