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八级工伤事故赔偿典型案例分析(余伟安律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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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八级工伤事故赔偿典型案例分析——-人身损害赔偿专家余伟安律师 网址:陕西人身损害赔偿网 单位: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 本律师代理了张某与陕西某建筑劳务公司之间的劳动工伤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最近结案。总共四个程序:1、工伤认定,2、劳动能力鉴定,3、劳动仲裁,4、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余律师做了大量工作,案件处理过程中也总结了很多经验技巧以供大家分享,有些技巧和经验不能书面表达请读着谅解。 案情概况:张某系陕西某建筑劳务公司木工,2007年底工作期间手被锯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食指创伤性指截断等。单位支付了所有医疗费。张某于2

2、008年2月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经过西安市劳动能力仲裁委员会鉴定为8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后提出仲裁申请,经过西安市劳动能力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了工伤待遇,共计10万余元。裁决生效后,张某申请强制执行,经过听证程序等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张某获得了工伤待遇。 执行程序前,陕西某建筑劳动公司一直躲避,直到执行程序中才露面。所以本律师在代理过程中遇到很多麻烦,但在余律师的努力下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一、       工伤认定 案情回放: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工伤职工张某的证据材料中劳动关系和工伤过程证据都不是很充足。但单

3、位经电话传唤拒不签收举证通知也不针对张某申请提出异议。经查单位办公地属于租赁,实际已经搬迁但未变更登记。所以也无法邮寄和直接送达。因此,工伤认定机构想以证据不足,无法送达举证通知为由退回张某的申请。 (一)问题:1、无劳动合同,无明确的劳动关系证明,证据材料不充分,是否可以受理? 2、单位拒不签收举证通知,工伤认定机构无法送达举证通知,怎么办? (二)余伟安律师处理意见:1、工伤认定职工提交证据材料,工伤认定机构只适合做形式审查,而不是实质审查。只要形式完备即应该受理。2、单位拒绝举证,举证通知无法正常送达,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公

4、告送达等方式。 (三)工伤认定机构的最终做法: 1、             5未退回申请,经办人同意报领导研究后,经与本律师协商,通过工伤发生地发包人转送方式送达。工伤认定机构认为工伤认定程序法律并未规定公告送达,而且认定有60天期限限制,所以变通以转送的方式送达。 2、             工伤认定通知最终认定为工伤,理由为单位未在举证期限内举证。 (四)余伟安律师质疑及法律意见: 工伤职工单位故意不领取举证通知,也并未给建设单位(发包人)工地负责人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工伤认定机构直接将举证通知送达给工地负责人转送工伤职工单位,

5、程序是否合法?答:目前工伤认定程序中的送达方式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工伤认定机构作为行政机构按照行政程序处理有关送达事宜虽然没有明确依据,但也不能说是违法。建议有关立法部门完善送达程序,未有明确依据钱可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比较妥当。 二、       劳动能力鉴定 案情回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8级伤残)做出后,工伤职工单位故意躲避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送达电话通知不予理睬。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内部并未有单位和职工分别送达的程序和记录。实际情况是只有一张类似于送达回证的签收表,具体签收人基本上是谁申请谁签收所有鉴定结论材料,而并未分别送达

6、。 (一)问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何送达比较妥善。 (二)余伟安律师处理意见:1、一式四份,按照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办机构、单位、被鉴定人各执一份。应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送达,特别是针对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被鉴定人应分别送达。2、如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能依法送达,被鉴定人作为实际签收人可以“代”为送达,并留下送达的证据(录像或者邮政回执)以便日后应当对。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具体做法:将所有鉴定结论材料一并交给申请人(被鉴定人),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置的签收本并非送达回证,从签收本上的目录看只能确定是谁签收的,而无法确

7、定是被鉴定人还是单位。 (四)余伟安律师的质疑及法律意见:没有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单位无法提起再次鉴定申请。权利人的权利如何保护?如果在劳动仲裁阶段,单位提出这一点如何应对? 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能分别送达,做法欠妥。也将给被鉴定人日后的劳动仲裁埋下隐患。可以实施的补救方法是由被鉴定人“送达”,比如选择按照工商登记的住所邮寄送达等。 三、       劳动仲裁 案情回放5:工伤职工在接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同样遇到无法送达的问题。首先是电话通知,单位负责任故意躲避置之不理。接着是邮寄送达,被退回。然后

8、,我们查到工伤职工单位有新的办公场所在某建筑工地并提供给了劳动仲裁委,劳动仲裁委前往后并没有找到挂牌经营的工伤职工单位,因此也不能直接送达,做了备注无功而返。最后,研究决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采用一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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