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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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月现代法学;0<=$.,>0=-第$.卷第-期/0123456789:2492,?@=,$##!文章编号:"##"&$!((+$##!)#-&##+-&#+·评论·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翁晓斌(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确立了我国民事证明责任的一般原则。该原则可以概括为两个命题:一是提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对权利根据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反对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对抗辩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二是当事人各自负有证明责任的事实是实体法所规定的要件事实。我国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

2、需要借助于一定的理论方法才能适用于案件,法律要件分类说应当是主要和首选的理论方法,但是不能排除其他理论的运用。关于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的例外亦即举证责任倒置,现行司法解释中关于特殊侵权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多数属于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的具体化,只有很少的内容属于一般原则的例外,构成举证责任倒置。关键词:一般原则;证明责任;提供证据责任;本证和反证;否认和抗辩;法律要件分类说;举证责任倒置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理和评析,希望有助于对该原则及具体分配规则的理(以下简称《规定》)首次在我国民事诉

3、讼中确立了现代解和运用,并有益于我国证明责任制度今后的完善。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制度,其标志就是规定这里要说明的一点是,虽然目前我国理论界对于证明了客观的证明责任。客观的证明责任,又称证明责任、责任的双重性已经达成共识,但是对两种责任的表述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指的是当案件的要件事实最尚未统一。为便于表述和避免混淆,下文将客观的证终呈现为真伪不明状态时,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明责任或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统称为证明责任,将讼结果的责任。与客观的证明责任相对应的是主观的主观的证明责任或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则统称为提证明责任,又称提供证据责任、

4、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供证据责任。任,指的是当事人为了避免承担不利诉讼结果的风险一、《规定》第二条确立了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而负有的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其实质是一种提供笔者认为《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确立了证明责任分证据的必要性。同时承认这两种责任,即是所谓的证配的一般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明责任的“双重含义说”。尽管在《规定》出台之前,“双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重含义说”已经成为我国理论界的共识,并对司法实践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过,关于这一点,理解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但是一直未能在法律规范中得到存在分歧

5、。有不少学者认为,该条款仅仅是关于提供确认,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仅仅是证据责任的规定。如由李国光先生主编的一本著作中主观的证明责任。是《规定》结束了这种制度规范与理就针对《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特别强调:“我们认为该条论及实践发展相脱节的局面,其意义自不容低估。客款实际上所确立的仍然是民事诉讼法早已规定的提供观的证明责任的核心和难点是证明责任如何分配的问证据责任的分配原则,而非结果责任的分配原则”。〔"〕题,针对这一问题,《规定》提供了较为系统和全面的规在讨论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时不应回避这一分歧,范,不仅提出了分配的一般原则,也提供了

6、较多的具体为此本文的第一部分就先谈谈为什么《规定》第二条第的分配规则。其中的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具有特别一款确立了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重要的意义,不仅因为它对于具体分配规则的理解和理由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阐述。把握具有提纲挈领的意义,更因为它本身就是解决具首先,对《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应当结合第二款的体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的主要和直接的法律依内容加以把握。第二款的规定是:“没有证据或者证据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客观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作为高度抽象的法律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该款是关于证明责任的规定规范,内涵丰富而复

7、杂,且与实体法、证明责任分配理是没有疑义的。作为同一条文的两款规定,内容上应论互相渗透和交融。本文将对这一原则做一番系统梳当是互相衔接、前后呼应的。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即在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但是该款规收稿日期:$##!&#’&"$定没有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内容,即没有同时解决“负作者简介:翁晓斌("(’%&)男,浙江省抗州市人,浙江大学法学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如何确定的问题。显然,这里的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民事程序法及证据法学研究。万方数据+-翁晓斌: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

8、一般原则“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是有所指的,指的就是第一最后,实际上,《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文字含义完款中的“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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