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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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与适用摘要:证明责任问题,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在国外的理论界,都是一个非有争议的理论问题,而它的核心问题就是证明责任的分配。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阐述了证明责任含义及分配一般原则的基础上,详尽地论述了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与适用。关键词:证明责任问题,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在国外的理论界,都是一个非有争议的理论问题,而它的核心问题就是证明责任的分配。本文试从法律要件分类方面对这一原则做了一翻梳理和评析,希望有助于对该原则及具体分配规则的理解和运用。一、证明责任的含义及分配一般原则的确立(一)证明责任的含义证明责任,亦称举证责任,是指诉当事人就

2、诉讼上的特定事实,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为了满足法官形成某种确信心证的需所应当负担的相应责任。中国古代的民事诉讼是没有证明责任一说的,我国现代所使用的证明责任最早来自日本。日本学者松冈正义在《民事证据论》一书中说道:“举证之责任者,简言之,即当事人为避免败诉之结果,而有证明特定事实之必要也”。[2]这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目前我国理论界对证明责任含义的表述大致有以下三种:1、客观的证明责任客观证明责任又称结果责任、或称实质上的证明责任,指的是当案件的要件事实最终呈现真伪不明状态时,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责任。2、主观的证明责任主观证明责任是与客观证明责任相

3、对应的说法,又称提供证据的责任、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指的是当事人为了避免承担不利诉讼结果的风险而负有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其实质是一种提供证据的必要性。3、双重含义说该说认为“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加以证明的责任。举证责任有两个含义;一是指谁主张就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二是指不尽举证责任,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即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的负担。”[3]双重含义说已经成为我国理论界的共识,并对司法实践产生了很大影响。(二)一般分配原则的确立“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使原告、被告自

4、负担一些事实真为不明的风险。”[4]证明责任分配的核心问题是应当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来分配证明责任,如何分配证明责任才既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又能使诉讼较为迅速地完成。虽然,双重含义说已经成为我国理论界的共识,并对司法实践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以前,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是从主观证明责任方面加以规定,这其中包括《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这一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规定》的出台结束了这种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局面。《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确立了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

5、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此应结合第二款来理解,第二款的规定是:“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款是关于证明责任的规定,这是没有疑义的。作为同一条文的两款规定,内容上应当相互衔接、前后呼应的。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即在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但是该款规定没有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内容,即没有同时解决“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如何确定问题。显然,这里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是有所指的,指的就是第一款中的“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

6、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当事人。也就是说按照第二款的规定承担证明责任的是哪一方当事人,是根据第一款来落实的。既然第一款是落实第二款规定的证明责任的依据,那么相对于第二款而言,第一款应当可以视为关于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规范。二、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的基本内涵结合证明责任理论来分析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可以将该原则的基本内涵理解为两方面:(一)依据诉讼请求承担证明责任提出诉讼请求的人就权利根据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反驳诉讼请求的人就抗辩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从实体法角度来看,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也就是实体权利请求,《规定》第二条中的“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

7、据的事实”也就是实体权利所依据的事实,这可以简称为权利根据事实。因此按照证明责任的分配一般原则,提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应当就权利根据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这一点是很明显的。那么与“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相对应的“反驳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性质和范围又当如何界定呢?这一问题实际上是反驳诉讼请求的当事人所承担的证明责任的范围问题,这也是在实践中容易产生混淆的问题。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先从否认和抗辩谈起。“针对权利根据事实反对诉讼请求的当事人的防御方式有两种,一是否认,二是抗辩”[5]所谓否认为是指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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