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及其分析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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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案例及其分析讨论结果第四小组小组成员:小组成员分工:搜集案例:案例讨论:文档制作:PPT制作:PPT讲解:案例精选及其分析讨论结果案例一保险标的施救费用纠纷[案情简介]王某于1998年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他只选择投保了纯平彩电与VCD各一台,保额3000元。两个月后,因为烧酒精炉时不慎引发大火。王某情急之下,抢救出彩电和VCD,因来不及救出其他物品,结果导致损失4500元。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内部出现了3种不同意见。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赔。理由是《保险法》第24条明确规定:“……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之

2、所以说这起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是因为它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所谓保险事故是指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事故事件。保险公司承保的是电视机与VCD,非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公司完全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有理由拒赔。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一种观点从法律上站得住脚,但实际中却很难让人接受,“合法而不合情理“,建议保险公司应通融给付,弥补王某精神上的损失。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该奖励王某积极施救的行为,王某是为抢救保险标的而导致其他损失的,施救行为本身也减少了保险公司的损失,如果保险公司对王某的行为给予奖励,会起到一个带头作用,其它保户在发生事故时,也会尽力采取措施,防止减少损失,

3、这对保险公司来说也有利。[案情分析及结论]以上意见,从表面上看各有道理,处理本案的关键之一是王某的损失能否认作是施救费。我们先假设,灾害发生时,王某抢救其他物品,而不是彩电和VCD的话,保险公司无疑要承担3000元的保险金赔偿责任。王某完全可以这样做,也能名正言顺获得赔偿,但王某选择以损失其他物品的方式救出投保财产,即无暇顾及其他物品而导致损失的原因是为了尽量防止或减少标的损失,从这一点上看,我们仍可认将其他物品的损失金额认为是施救费用,只不过表现形式不是金钱而是实际财产。根据《保险法》第41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4、因此,保险公司应该赔付,这不是对王某的奖励,更不是施舍同情,而是合情合理的赔偿义务。另外要说明的是,王某虽造成损失4500元,但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必须在3000元以内,即不能超过保险金额。案例二免责条款未尽说明义务纠纷案[案情简介]1996年10月,被保险人穆某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和附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合计10万元。1997年3月16日,被保险人穆某纠集多人向他人索要拖欠的赌债,在争执过程中,被对方持刀捅至胸部,不治身亡。案发后,穆某的同伙被劳教,致害一方因构成故意伤害罪而被判刑,但劳教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没有明确认定穆某是否构成犯罪。事后,受益人提出索赔请求,保险公司以条款中

5、约定的“被保险人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为由作出拒付决定,受益人不服决定,诉至法院。原告诉称:被保险人在凶杀案中是受害者,致害方已受到刑法处罚,而审判机关未认定被保险人负有法律责任。保险的目的在于规避风险带来的损失,如果违法,甚至轻微违法如闯红灯,即构成保险人免责,显然有失公平,也不是被保险人投保本意。保险人辩称:触犯《刑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行为,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的范畴。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劳动教养的对象是犯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进行强制劳动的人。被保险人同伙因参与不法行为而遭受劳动教养,作为共犯之一,

6、被保险人行为显然也达到“违法犯罪行为”程度。因此,保险人拒付决定并无不当。[案情分析及结论]“违法犯罪行为”属于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内容,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保险人对于“违法犯罪行为”是否清楚说明。违法和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违法的外延较犯罪的外延广泛,只要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即构成违法,其包括: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违宪行为。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而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较违法而言,其涵盖范围显然狭窄。因此,将违法还是犯罪作为合同的免责范围,对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而言,具有巨大利益差别。法官基于上述理由,做出判决:1.违法和犯罪二者具有明显差异的法律后果,保险

7、人在合同中未能明确而清晰地表明其条款的真实含义和使用范围,投保人未能充分了解合同的免责范围,未能充分了解格式合同提供方即保险人的真实本意。2.就被保险人违法而言,《保险法》第67条只是将保险人免责范围定位在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甚至未将过失犯罪纳入其中。从这个角度上讲,保险条款原意大大超过保险立法本意。3.保险合同为典型格式合同,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拟定,合同相对方只有同意或者不同意的选择,且合同对方又不具有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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