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分析论文

保险案例分析论文

ID:16047221

大小:25.5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08-07

保险案例分析论文_第1页
保险案例分析论文_第2页
保险案例分析论文_第3页
资源描述:

《保险案例分析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保险案例分析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分析姓名:学号:【案情简介】自小青梅竹马的夏仲青和邱小眉一起离开农村到城里打工。两人在打工生活中萌生爱意。几年后,两人于1999年5月未经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2002年初,为使两人今后的生活获得保障,“丈夫”夏仲青以“妻子”邱小眉为被保险人向某寿险公司买了一份20年期限的两全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投保人夏仲青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他自己和邱小眉两人。投保后不久,灾难降临到这对小“夫妻”头上。邱小眉在外出购物时不幸遭遇车祸意外死亡。事后,悲痛万分的夏仲青以

2、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但是,他万万没有想到,保险公司竟然以他与被保险人的婚姻形式不合法为由拒绝给付。夏仲青索赔不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期望通过法律手段来获得他应享有的合同权利。但是法院最后驳回了夏仲青要求被告某寿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的诉讼请求。【分析】在案例中,夏仲青购买的是两全保险,我们回顾一下,两全保险又称混合保险、储蓄保险、养老保险,它是被保险人无论在保险期内死亡还是生存至期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寿保险。对于人身保险,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

3、列成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以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在社会生活中,除家庭成员、近亲属之外,人与人之间还存在着很亲密的朋友关系或经济联系,对此法律容许他们为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或保障对方的利益投保,只不过这种投保险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样的前提下才有效。有的人认为夏仲青对其“

4、妻子”具有合法的保险利益,因此合同成立生效。当事故发生时,夏仲青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原因如下:1.本案中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构成了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未婚的男女二人在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下,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而形成的婚姻关系,事实婚姻的要求有以下几点:(1)同居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2)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开始于1994年2月1日之前;(3)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且其主动公开其夫妻关系;(4)男女双方在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5、(a.同居是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b.男女双方以婚姻关系同居系双方自愿;c.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d.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尽管他们两人的婚姻关系不具备婚姻成立的形式条件(即没办理结婚登记),却符合结婚成立的实质条件的,他们双方完全志愿、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一夫一妻制、没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和疾病,除此之外没有妨碍到公共秩序,因此认定他们的事实婚姻是合法的;2.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配偶,不适用《保险法》关于配偶之间具有保险利益的

6、规定。但是夏、邱二人同居在一起,生活在一起,两人在经济上具有较密切的联系这一点是不能忽视的。夏出于对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和保障与他一起生活、同居的邱的利益而决定投保,应是合理的,并且夏为邱投保人身保险是征得了作为被保险人的邱的同意的,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否定夏对邱因获得后者同意而有保险利益的这一事实;3.《保险法》涉及的是保险合同主体之间及保险行政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此案涉及的是保险合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婚姻法》涉及的是婚姻及基于婚姻形成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尽管两者有联系,除非法律上有明确的准

7、用性规定,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可以用《婚姻法》来调整保险法律关系,更不能用《婚姻法》的规定否定《保险法》条款的法律效力。所以夏仲青对其妻子具有合法的保险利益,他和某寿险公司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然而在此案例中夏仲青的请求为什么会遭到保险公司拒绝,而法院同样驳回了他的诉讼要求?因为保险公司认为,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之前,是允许事实婚姻存在并且可以认定其事实婚姻合法的。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均不认

8、定为是合法的婚姻存续形式,该婚姻无法律效力,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因为根据1994年2月1日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此案例中的男女主人公是从1999年开始同居的,因此他俩之间的婚姻关系不属于事实婚姻,就是一种非法同居,是违法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根据《保险法》对具有保险利益的家庭成员关系范围的规定,夏仲青和邱小眉之间不存在我《保险法》中规定的保险利益,不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