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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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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委托直营合同由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共同签署27目录引言3释义4第1条特许授权的内容4第2条委托直营店的所在地点6第3条特许费用7第4条甲方的权利义务8第5条乙方的权利义务9第6条甲方声明16第7条乙方声明16第8条当事人关系17第9条合同权益的转让18第10条甲方保留的权利19第11条合同的终止20第12条合同终止后义务22第13条违约责任24第14条不可抗力25第15条争议的解决25第16条可分割性26第17条通知26第18条弃权27第19条修改27第20条附件2727甲方(特许人):天津
2、**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注册所在地:法定代表人:地址:乙方(被特许人):天津**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企业注册所在地:法定代表人:地址:鉴于1.甲方作为一家专业连锁超市,**超市品牌是甲方所拥有的、可以授予其委托直营店使用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品牌、商标、产品和服务、经营模式、管理体系以及公司文化、经营理念和公司商誉的总和。2.乙方欲取得甲方**超市品牌的在本合同约定地的委托直营权。3.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本合同。27定义本合同以下条款中
3、,除文字需另作解释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1.非独占许可是指甲方根据本合同授予乙方的一种特许权利,根据该特许权,乙方可以在本合同规定的核准地点使用委托直营系统和标注经营特许业务,该特许权不是排他的,即甲方可以许可他人享有与乙方同样的权利,但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生效后的约定年份内不在本合同有效区域授权第三方相同的权利。2.“**超市委托直营标志”是指使用“**超市委托直营”体系名称的各种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直营所依托的商标及本合同和营业规范守则中作列明委托直营系统的其他宣传用语,商业标志、核准商号。3.“特许业务”是指为本
4、合同之目的,乙方经授权使用“委托直营系统”和标志,以本合同及其附件所规定的方式经营的具体业务。4.“生效日”是指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甲方实际收到乙方保证金的的日期。5.“委托直营店店长”是指委托直营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第一条特许授权的内容1.1委托直营权的授予: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及条件授予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本合同核准地点内经营委托直营所授权经营的业务而使用特定委托直营系统的非独占不可再分许可的使用权(下称委托直营权)。1.1.1鉴于甲乙双方已有的良好合作关系,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
5、内甲方不在同一区域授权第三方享有与乙方同样的权利。271.1.1前述1.1.1的承诺并不表示甲方授权乙方可以未经甲方批准增开新店或者成为特定区域的直营店。1.1.2本合同生效一年后,甲方将对乙方进行全面评估,如果乙方符合届时甲方授权区域直营店的条件,乙方将享有获得特定区域委托直营店资格的优先权。1.2本合同所称委托直营业务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3名称与使用1.3.1乙方应以“**超市”委托直营店(下称特许商号)为商号经营委托直营业务,且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自本合同规定地点使用其他名称。1.3.2乙方所使用的特许商号的
6、外观及其他识别所用字样,应当事先经过甲方书面同意。甲方保留要求乙方更改或修正任何乙方标识“委托直营体系载体”名称或商标的权利。甲方就乙方不正当使用名称或标识未按要求更改或修正时,并不视为甲方放弃以后要求更改或修正的权利。1.3.3乙方为经营委托直营店目的标示上述特许商号时,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标牌、营业场所标牌、文具、名片、广告材料等,应严格遵照甲方的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1.3.4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委托直营体系品牌名称用作公司名称的一部分。1.3.5除非甲方同意,乙方只能在经营合同规定的特许业务范围内使用委托直营
7、体系标志。1.4期限与展期1.4.1除依本合同的规定提前终止本合同外,本合同期限为五年,自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署并甲方实际收到乙方的保证金之日起开始生效。271.1.1展期1.1.1.1如果乙方充分完全地执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和履行其各项义务,则经甲方书面同意,本合同的期限可以展期。当乙方满足以下条件时,甲方有权选择与乙方签订展期合同。1.1.1.1.1乙方向甲方提交申请展期的书面通知,此通知应在合同届满之前半年内提出。1.1.1.1.2乙方所欠甲方的债务都已经清偿。1.1.1.1.3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并不存在任何违约行
8、为。1.1.1.1.4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其时本系统单店保证金30%的展期费。1.1.2期满未续展1.1.2.1如乙方在本合同所规定的任何期限届满后没有选择展期而又继续从事委托直营店营业的,应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行为并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第二条委托直营店的所在地点2.1乙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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