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导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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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学教学重点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章国际法学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性质一、国际法的名称国际法英文称为InternationalLaw,是近代用以指国家之间的法律的名称,现已成为国际通用的名称。国际法一词的词源,可以追溯至罗马法。它在西方文献中最初是以拉丁文jusgentium的名称出现,汉译为万国法。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格劳秀斯“ForGodhasgivenconscienceajudicialpowertobethesovereignguideofhumanac

2、tions,bydespisingwhoseadmonitionsthemindisstupefiedintobrutalhardness.“HugoGrotius(1583-1645)英国哲学家和法学家边沁"Naturehasplacedmankindunderthegovernanceoftwosovereignmasters,painandpleasure.Itisforthemalonetopointoutwhatweoughttodoaswellastodeterminewhatweshall

3、do. Ontheonehand,thestandardofrightandwrong,ontheotherthechainofcausesandeffects,arefastenedtotheirthrone."JeremyBentham(1748-1832)最早使用“万国公法”名称的美国传教士崇实中学创立者丁韪良博士崇实学校鸟瞰图二、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基本特征它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而不是

4、经由一个超国家的世界立法机关产生的;它以国际关系为其调整对象,主要是调整国家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拘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与国内法对照,它是法的独立体系。大沽口炮台大沽口是北方的海防要隘,自古就是入京的水道咽喉,历史上被称为“津门之屏”。明代为了抵抗倭寇,开始于此筑垒设防,清咸丰八年(1858年)增设海口六营,于大沽口南北两岸修筑大炮台五座,南岸三座,北岸二座,以“威、镇、海、门、高”五字命名。炮台有圆形和方形两种,高10~15米,周围筑堤墙,沿墙修盖土窖,布满了枪门炮眼,堤外挖

5、有壕沟,置有木栅栏。光绪元年(1875年)李鸿章在大沽、北塘等处又增建若干炮台,到光绪十年(1885年),大沽共有炮台52座。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清政府与英、美、俄、意、日、法等十一国签定丧权辱国的《辛丑条约》,大沽炮台遂被拆除,现存南岸“海”字形方形炮台,保存较为完整,在其附近还发现有大炮、炮弹等遗物。普丹大沽口船舶事件1864年普鲁士政府派遣李斯福为驻华公使,4月间,李斯福乘坐兵舰“羚羊号’’抵达中国天津大沽口海域,遭遇三艘丹麦商船。当时普丹正在欧洲因领土问题交战,于是,普鲁士兵舰将三艘丹麦商

6、船拿捕。清政府根据惠顿《万国公法》第2卷第4章第6节:“各国所管海面,及澳港长矶所抱之海,此外更有沿海各处,离岸十里之遥,依常例归其辖也。盖炮弹所及之处,国权亦及焉,凡此全属其管辖,他国不与也”,认为普舰在中国洋面拿捕丹麦商船,“显系夺中国之权”。并与普鲁士公使进行了严正交涉,最终迫使普舰释放二艘丹麦商船,并对第三艘予以折款抵偿。1.清朝政府据以行使主权的国际法依据是什么?2.该事件的意义是什么?三、国际法的性质首先,国际法普遍存在于国际社会,并以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其表现形式,它们为国家和其他国际法

7、主体规定了一套调整其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为国家规定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其次,国际法是由作为国际法的制定者众多国家依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再次,它的法律效力已为国际社会普遍承认最后,国际法与一般法律一样具有强制性自然法学派该学派否认有任何实在国际法,认为一切国际法规则都只是自然法的一部分。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论点是:法律本身就是自然法,或者说,在制定法、习惯法的上面或后面是自然法,实在法是从自然法获得效力的。三、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的问题是指国际法何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国际法学者提

8、出了不同的主张和理论,在格老秀斯以后,西方国际法学者由于对这个问题的不同主张而形成了不同的学派。大体上说,这些学派主要有:自然法学派、实在法学派以及介于这两个学派之间的折衷法学派(格老秀斯学派)。实在法学派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不是自然法学派所说的是“理性之所命”而是由于国家的承认;国际法的规则不是依推理的程序来发现,而是用归纳的方法从国际交往史上去推求;“公认”或各国的共同同意(commonconsent)是国际法的唯一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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