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教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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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教材:《国际法》邵津主编,北大与高教出版社《国际法》王献枢主编,政法大学出版社(修订第4版)《国际法学》程晓霞主编,中国大学出版社《国际法》周洪钧主编,政法大学出版社国际法参考书:《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法律出版社);《国际法导论》(法律出版社);《国际法教学案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一章导论 (GeneralIntroduction)ZhangLijuan教学重点: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ConceptofInternationalLaw)一、国际法的概念和名称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在国际交往中

2、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要点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国际关系(国家关系)是国际法法所调整的对象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是其表现形式jusgentium(万民法)lawofnations(万国公法)internationallawpublicinternationallawPrivateInternationalLaw英文中文万国公法国际法普丹大沽口船舶事件1864年普鲁士政府派遣李斯福为驻华公使,4月间,李斯福乘坐兵舰“羚羊号’’抵达中国天津大沽口海域,

3、遭遇三艘丹麦商船。当时普丹正在欧洲因领土问题交战,于是,普鲁士兵舰将三艘丹麦商船拿捕。清政府根据惠顿《万国公法》第2卷第4章第6节:“各国所管海面,及澳港长矶所抱之海,此外更有沿海各处,离岸十里之遥,依常例归其辖也。盖炮弹所及之处,国权亦及焉,凡此全属其管辖,他国不与也”,认为普舰在中国洋面拿捕丹麦商船,“显系夺中国之权”。并与普鲁士公使进行了严正交涉,最终迫使普舰释放二艘丹麦商船,并对第三艘予以折款抵偿。1.清朝政府据以行使主权的国际法依据是什么?2.该事件的意义是什么?二、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

4、际法是国家参与制定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的自觉行动和单独或集体的自卫。三、国际法的性质1、否定国际法的法律属性:代表人物是英国的奥斯(J.Ausitin),他认为法律是主权的“命令”,而国际法不能表现主权的意志,国际法不是法,而是实在道德(positivemorality)。国际法被界定为“国际礼让”(internationalcomity)的范畴。2、国际法是法律。3、还有学者将国际法界定为一种“弱法”(weaklaw)或“软法”(softlaw)。四、国际法的效力根据(thebasisofinternationallaw)指国际法

5、为什么对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17~20世纪,欧洲形成了各种学派。(一)17~19世纪主要学派:1、自然法学派 (naturallawschool)代表人物:维多利亚(Victoria,1483~1546,西班牙)普芬道夫(Puffendorf,1632~1694,德国)2、实在法学派(positivists)代表人物:奥本海(Oppenheim,1858-1919)奥本海出生于德国。1878-1880年在阿根廷、柏林和海德尔堡等地学习法律。曾在德国的弗赖堡大学和瑞士的巴塞尔大学任教。1895年移居英国先后在伦敦大学经济学院和剑桥大学讲授国际法。《国际法》一书

6、使其闻名于西方法学界。中译本王铁崖、陈体强译《奥本海国际法》。主要观点: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不是自然法学派所说的是“理性之所命”,而是现实的国家意志;这种国家意志通过国家的共同同意以习惯和条约的形式表现。强调人定法,而不是自然立法。国际法的规则不是依推理的程序来发现,而是用归纳的方法从国际交往史上去推求;把国际法建立在事实和实践的基础上,是这个学派的特点。3、折中学派(格老秀斯学派,Grotians)代表人物:格劳秀斯折衷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为自然法和国家的同意。国际法大部分之所以对国家有约束力,是依据自然法,出于理性;另一部分之所以对国家有约束力,是依据国家的公认

7、。(二)20世纪后的主要学派新自然法学派:观点:人的尊严和理念是至高无上的,是自然法或上帝法,是至高无上的法律;法律观念和法律标准是超越时代法的。主要有规范法学派(normativists),又称纯粹法学派和社会连带学派(solidarists)。新实在法学派:包括权力政治学说(doctrineofpowerpolitics)和政策定向学说(policy-orienteddoctrine)。我国学者的观点:比较通行的提法: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体现国家间协调意志的国家间协议,非共同意志,即“意志协调说”。(theoriesofco-ord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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