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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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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国际法的名称(一)从“万民法”到“万国法”(二)边沁的“国际法”名称(三)中国“国际法”的名称二、国际法的概念(一)《奥本海国际法》的定义《奥本海国际法》认为:“万国法或国际法是一个名称,用以指各国认为在它们彼此交往中有法律拘束力的习惯和条约规则的总体。”(二)周鲠生的国际法定义周鲠生将国际法定义为:“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各国公认的,表现这些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国际关系上对国家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三)现代中国国际法的定义(王虎华教授)
2、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本教科书的国际法定义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关系的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三、国际法的特征(一)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之间关系国际社会主要是由国家组成的,国际关系说到底是国家关系。国际法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而国家具有主权,这就决定了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在这个法律体系中,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3、因此,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二)国际法是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的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平等的,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与被管辖权,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权威,在国家之上,再没有超国家的权威。据此,在国际社会没有一个超国家的立法机构,国际法是通过国家之间签订国际协议,或者由各国公认的国际习惯而形成的。(三)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国际法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同样也体现国家意志,但是,国际法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甚至更多的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法律规范,因此,无论是国际
4、条约,还是国际习惯,都不可能体现所有国家的意志,也不可能只是体现一个国家的意志。这就要求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的谈判、协商和签署过程中求同存异,以最大程度地体现其国家的意志。国际法的形成过程就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相互合作与斗争的过程,也是国家与国家之间为了体现其国家的意志,相互协调的过程。(四)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在国际社会,不仅没有超国家的立法机构,而且,也没有超国家的司法机构或执法机构,国际法的实施和执行,是由国家单独或集体地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其强制力的。第二节国际法的发展一、古代和中世纪国际法(大致以15、1
5、6世纪为下限)二、近代国际法(从1500年前后到20世纪初)格劳修斯国际法之父;开始标志:1648年威斯特法利亚和约三、现代国际法第三节国际法主体一、国际法主体概念二、类型:国家、正在争取解放运动的民族或民族解放组织三、国际组织四、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第四节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渊源的含义《奥本海国际法》认为国际法的形式渊源,与我们更为有关,它是指国际法规则产生其有效性的渊源;而国际法的实质渊源,表明该国际法规则的实质内容的出处。周鲠生《国际法》认为,所谓国际法的渊源可以有两种意义:其一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
6、程序;其二是指国际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处所。同时还认为,从法律的观点说,前一意义的渊源才是国际法的渊源,后一意义的渊源只能说是国际法的历史渊源。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一)国际法渊源的理论学说(二)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内容《规约》第38条规定:一、法院对于陈述各项争端,应以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s),确定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丑)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custom),作为通例之证明而
7、经接受为法律者;(寅)一般法律原则(generalprincipleoflaw)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卯)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judicialdecisions)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teachings),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subsidiarymeans)。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exaequoetbono)原则裁判案件之权力。二、国际条约(一)国际条约的地位(二)造法性条约(三)契约性条约所谓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主体法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
8、务的书面协议。所谓造法性条约,是指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所谓契约性条约,是指两个或几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而规定具体行为规则的条约,这是为了解决特定的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三、国际习惯(一)国际习惯的地位国际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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