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管理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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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保管理奖惩考核办法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环保管理奖惩考核办法为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保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增强对一类污染物考核,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确保环保设施运转正常,充分发挥环保投资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市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1考核范围对公司内所属单位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污染排放及

2、环保设施运转与环保管理情况进行考核管理。2考核依据及内容2.1考核依据a《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b《铜镍钴工业污染排放标准》(GB25467-2010)c《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d《大气污染物排放综合标准》(GB16297-1996)e《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87-1996)f《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固体废物管理办法》g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考核因子和监测次数h公司、衡阳市及常宁市环境监测站和在线监测的监测数据i公司环保检查记录2.2考核

3、内容考核内容包括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责任书、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环保污染事件发生率及违法处罚情况,环保设施处理效率及管理情况,环保制度及应急措施的制定情况等,具体见附表《环保管理考核评分细则表》。3考核与奖惩办法3.1考核办法3.1.1按照《环保管理考核评分细则表》进行打分,以此分数作为HSE的考核依据,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纳入各单位工资总额评定依据。3.1.2环保管理与污染物减排奖惩考核办法按月实施考核。3.2奖励3.2.1公司安环部负责组织每月对各单位进行环保检查并考核,经月度检查考核评分达90分以上且排名在

4、前三名的单位,可获得公司确定的月度环保管理奖励(凡否决项不参与奖励)。3.2.2公司设立年度“环保管理先进单位”奖。凡一年中未发生各类重大环保事故的单位均可参加评选(凡否决项不参与奖励)。3.2.3公司对在环保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有关部门、环保工作人员、公司员工、环保先进个人给予适当奖励:3.2.3.1避免事故发生或在事故救援方面有突出贡献或降低事故损失的,经单位推荐、安环部门确认将给予主要贡献者500~5000元的奖励。3.2.3.2提出环保工作合理化建议、举报环保事故隐患有较大价值的,给予100~1000

5、元的奖励。3.2.3.3对在环保工作、管理方面的安环室主任、环保专干,视工作量大小、难易程度和实际效果分别在月度、季度和年度考核中给予200~1000元的奖励。3.2.3.4对认真参加公司组织的环保互检、考核、环保隐患鉴定并能提出有价值的整改意见的,给予200~500元∕人·次的奖励。3.2.3.5对公司环委会成员、主要生产单位和辅助生产单位领导成员,视工作业绩,并根据每年度《安全环保责任状》给予年度环保奖励。3.2.3.6每月奖励务必及时落实到具体人员,否则,将取消下一月度的环保管理奖励。3.2.4奖金来源

6、及总额环保管理竞赛奖从公司环保工作奖励基金中列支,环保奖励费用控制在20万元之内,每月经环保检查、考核和公司考评后核发。3.3超标收费:3.3.1废水排放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铅锌生产单位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铜生产单位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超标1倍以内,每超标一个元素收费1000元;超标1倍以上3倍以下,每超标一个元素收费10000元;超标3倍以上,根据《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3.3.2废水PH值控制在6—9,PH值为5—6或9—10,每次收费1000元;PH值小于5或

7、PH值大于10,每次收费10000元。3.3.3收尘系统的收尘效率为90—95%,每次收费1000元;收尘效率为80—90%,每次收费5000元;收尘率低于80%,每次收费20000元;3.3.4工业废气污染物排放超标1倍以内,每超标一个元素收费1000元;超标1倍以上3倍以下,每超标一个元素收费10000元;超标3倍以上,根据《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3.3.5固体废物及中间物料要求安全、有序堆置,并严格执行“三防”原则,一般废物堆放不符合环保要求者每次收费1000元;危险废物堆放不符合环保要求者每次

8、收费5000元。3.3.6厂界噪声超标者,每次收费1000元。3.3.7各单位超标排放污染物,应立即整改,拒不改正的,公司安环部可以自责令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以上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3.4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安全环保部下达处罚通知单,通过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对其单位及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情况严重的,给予单位领导及责任人行政处分。3.4.1未经报告擅自停止或拆除环保设施者,对单位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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