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管辖错论管辖错误不宜作为再审事由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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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论管辖错误不宜作为再审事由  潘剑锋  2007年10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对《决定》的内容以及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些做法,学界有一些评论。其中,有些学者对“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的规定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阴在这些看法中,主要都是

2、对这一规定提出批评意见,很有见地。但这些看法相对比较原则或概括,或是仅从管辖的功能来讨论这一问题。而在笔者看来,如果能从管辖确定的原则和因素以及再审的性质这两个方面来讨论这个问题,并就“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作为再审事由作出更为具体的分析,或许能把问题讨论得更深人一些,进而对管辖确定的意义、再审事由的设立以及相关制度之间的联系性能有个更清楚的认识。  一、管辖确定的原则与因素  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确定的是法院系统内部不同地区或不同等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其法律上的意义在于确定了某一具体的民事案件应当由哪一个具体的人民法院行使审判

3、权;其制度上的意义在于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便于当事人请求司法保护以及国家主权的维护。管辖确定的原则与因素的选择,应当有利于上述意义在管辖制度设立和运行中得以实现。  就立法而言,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对管辖确定的原则进行明文规定,但民事诉讼法学界对确定管辖的原则进行了研究并已形成了比较统一的认识。[1]学界认为管辖确定的原则主要包括: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方便法院审判的原则、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原则、均衡各个法院工作负担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等。从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规定的具体内容来看,大致也体现出了上述管辖确定

4、所遵循的原则。  要构建具体的管辖制度,除了要遵循确定管辖的原则,还应当进一步考虑确定管辖的具体因素。要使管辖的意义得到实现,管辖的原则得到贯彻,确定一个民事案件的管辖,通常考虑到的是行使管辖权的法院与该民事案件中的某个因素之间的联系,从一般意义上来说,确定行使管辖权的法院与该民事案件中的某个因素之间的联系越密切,管辖的意义越能得到实现,管辖的原则也越能得到贯彻。因此,各国法律在设立管辖制度时,都将“与案件联系最为密切的法院”作为确定管辖的一个概括性的核心因素。概括地说,法院与民事案件之间的联系通常包括这样一些因素:法院辖区与当事人的住所、居所所在

5、地之间的联系,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的大小、诉讼标的额大小与不同性质或功能法院之间的联系,法院辖区与诉讼标的中的法律事实发生地之间的联系,法院辖区与案件争执的财产所在地之间的联系,等等。此外,考虑到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事纠纷,当事人的意愿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应当受到相当的尊重,因此,在管辖的确定上当事人的意愿也应当作为因素之一予以考虑;考虑到诉讼实践的复杂性,尤其是个别案件的特殊性,在管辖的确定上法院的裁量权也应当有一定的作用空间,法院的裁量权由此也成为管辖确定的因素之一。  二、“管辖错误”不宜作为再审事由  确定管辖的原则与确定管辖的具体因素,不仅对管

6、辖的确定有积极的意义,而且对管辖救济制度的设立以及对处理管辖制度与相关制度之间的关系也有直接的影响。  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主要内容之一是将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的再审事由细化。将“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作为再审事由之一,属于原法规定“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内容的细化。即“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属于“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的情形。这样的一种认识,是值得讨论的,同时,从再审的性质和功能上看,这样的看法,是不适当的。  第一,设立管辖制度,主要解决的是一审案件的审判权由哪个法

7、院行使的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不同的法院都是代表国家适用统一的程序法和实体法审理案件,就案件审理的结果而言,在理论上不应该有影响到案件公正性程度的不同。最高人民法院也在不断强调“建立法院之间、法院内部审判机构之间和审判组织之间法律观点和认识的协调机制,统一司法尺度”。间换言之,管辖确定错误,如果说对案件审理有影响,那么最直接的影响是那些原本对案件依法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无法行使审判权,但如前所述,由其他法院对该案件行使审判权,从理论上讲,并不会对案件的审判公正性产生实质变化,因此管辖确定错误也不会对案件结果产生实质影响。所以,直接以“管辖错误”作

8、为启动再审的事由,有片面的嫌疑。  第二,就管辖错误的性质而言,违反一般管辖规则,最直接的法律后果夕是法院和当事人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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