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辖错误”作为再审理由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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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管辖错误”作为再审理由的思考  摘要:“管辖错误”是2007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增设的一项程序性再审事由,该项再审事由在学术界引起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也对此提出异议。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取消了这一再审事由。与取消相比较,保留这一再审事由,对于强化司法中的程序正义、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消弭管辖乱象,是有价值的。  关键词:管辖错误;再审事由;管辖异议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3)12-0085-02  一、民诉法关于“管辖错误”问题的修改  2011年10

2、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民事诉讼法》。就再审事由而言,“管辖错误”这一再审事由被删除。  2007年对《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主要是对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内容的修订。修正案的亮点之一,就是对再审事由进行了完善。修订前的《民事诉讼法》为当事人申请再审规定了五种再审事由,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规定了四种事由。在该次修订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变为十五种,检察机关抗诉的事由也是十五种,内容与当事人抗诉的事由完全相同。再

3、审事由从原来的五种扩展到十五种,意味着再审事由的具体化和细致化。  二、学界关于“管辖错误”的评论  此次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将“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学术界提出了一些质疑和批评的意见,认为不应该将“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综合学者们的观点,不赞成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管辖错误”并不会对案件、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管辖问题,是法院内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问题。管辖确定错误,从理论上讲并不会使案件的审判公正性产生实质变化,因此管辖确定错误也不会对案件结果产生实质影响。所以,直接以“管辖错误”作

4、为启动再审的事由,有片面的嫌疑。  第二,《民事诉讼法》已经为管辖权设定了救济程序。管辖权异议,或者异义被驳回后可上诉,这些救济手段已足以为当事人提供程序保障。  第三,不能防治地方保护主义。把违反管辖规定作为再审事由的目的在于防治民事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但强化管辖问题上的纠错并不能真正解决地方保护的问题。  第四,再审事由应当是能够从形式上识别和判断的具有外在性的事由,而不应当把不容易识别的具有内在性的实质性事由作为再审的事由。管辖是否错误涉及到对事实的定性和法律的解释问题,如果不作实质审理是不能确定管辖是否存

5、在错误的,所以不符合外在性、形式性的标准。  当然,学术界并不都是反对把“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江伟教授、杨荣馨教授是赞成的,汤维建教授也曾旗帜鲜明地发表过支持这一再审事由的文章。  三、“管辖错误”作为再审理由不应删除  (一)“管辖错误”的制度价值  1.符合立法设立再审制度的功能及目的。从立法上看,再审程序是纠正已生效的错误裁判的程序。管辖在民事诉讼制度中的意义在于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便于当事人请求司法保护。从法律上看,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了不应由其审理的案件是违法的。如果这种违法行为没有相应的程序予以纠正

6、,长此以往管辖制度就成了一种没有公信力的摆设。因此,将“管辖错误”作为再审理由之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纠正法院错误管辖,并最终达到督促法院遵守管辖制度的目的。  2.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并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了地方保护主义。当下中国,地方保护主义在司法实践中是客观存在的。造成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很多,尽管地方保护主义不是管辖造成的,管辖纠错也不能从根上解决地方保护主义,但科学地建构和执行管辖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的缓解和抑制是有一定效果的。  3.体现了对当事人诉权的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保障应当体现在诉讼制

7、度的方方面面,这其中就包含了管辖制度。管辖制度是否科学合理,一个关键的衡量指标,便是它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权。当然这里的诉权保障是双方的,这就需要在管辖制度的设计中辩证地体现出利益衡量的立法智慧。  4.有助于解决管辖混乱现象,保证司法公正和权威。管辖制度虽然是一项程序性的规定,但其不仅仅有“工具的作用”,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也是其目的之一。在司法实践中。规避法定管辖、拆分案件诉讼、任意改变诉讼标的额等现象层出不穷,甚至有些法院也参入其中。管辖制度对当事人参与的保护本身就是司法公正的体现,因此,“管

8、辖错误”与管辖制度本身并不冲突,将其作为再审理由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  5.“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有助于管辖救济制度的完善。从现行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来看,关于管辖救济制度有两个:一是管辖权异议制度,二是上诉制度。随着社会经济变化及司法实践的发展,管辖的重要性日益增强。实践中,管辖无序状态日益突出,反映在立法上,就是要对管辖制度加以完善,其中,对“管辖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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