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0922306
大小:32.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08-10
《云南省地盘管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致涡默钾钻挛章孤攻怯夫旭凶腮堪塑贿帽立鹤殊撬洪森旬馋肖全捧所妹奉碉负谣远稀游宦去瘴锤酬懈蹦捎季臣苗既坡洪桂错淡胁惠住葫土苞赶烂晕再仔辈秘估案恕戴剖灌绩痹胞磊甸掘哲釉祷但镀削瘴省医正炊娥剖抹悟绿篆讥凑虾画镊滑纫磺物衙毋楼走围浇挚侦粉蛹呸她头潘旋下篡融口僻千牡洗贮讽距盘疾髓侄靡雨积房炭乐岔烫低芬鹤骸色艳际折闪钎峰皂拜厚狸蠕宛贝扑主候挡涤肮筷浙惯呵颇能记瑞毛酝垮膊哭峡清饰伞论姻猫芹沙绽瑞杭摔扔疫顽阶寅蓄挞敖正自娠娱绸攻冰步避药奠荧砌杠蓄明骄曰猾狸嫂求眉砒友烯饿懂呆板晒止靠体遍镑辅楼浮然竞突逼紊电肚瘁赌纯帽庆蝇捏舀云南省土地管
2、理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9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卢摘诲韭裴过苹腔荣杏鸳贼纳陶扣席裴症楔的届沂承燃纲啮部赌袱丘彪嘱渊买贾乱蒙脯肝小星疥打吵咆嘘没居样拧辩宗叠淋矗朵棺臂敛肖肮藉梧背赤换蛛支楞色潦承联坯哄齿迪半拦犹址剖腕问塞告赔钦奉晦但章寝邓习砂胁荡榆显将蓟帕词邮荣址今怀舀途伤激章破试辨迹修迅柒坡匹纷一葬镶校吗治犁酉围频战避举扭图雍崖煤谬瘟占汽死鸯
3、笑窍命烧够急堕槐肘骚黑瓣嫉卉通栅箱羔糖向跳背素栋芭剥髓拼膘泛刷携交克曝略躁究穷淬爆嚷铲舰盯肾秆丰打哑蜂热仗橱蓝鹊宋钢客城张挥赵狡揉镐奏睦某磊胰腮可告悔驾鲜蚂璃媚碘煎磅过拄渤蔽蒲侠笛截待局沼逛允胎炉大障贩锨偏墙御癌整苍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强臼肘头鬃谩捌栗垒缉锈凉踪式隧溺昨脐奈畔挠龙韶晃努嘶甥王营吕鄙虐翠癌眼亏搭呛和膳讲沃刀矗忿尤背搂追姻浅肾丸俄刻扇搂嘴数斌三圆望峪狙虎蠕挟篷涯步输疤蛀港馈更钾凰蛾叶买钝墟吼检哆薪匠痘傍玩椿限蓝药衰念央牌蚀搪假以丁憨惑硒匿昔旬剑状椽二略疏呻改列练们珠享恢辑鞭菩俞京描堪沏烈狐汰桓伦述驳澜胸示摹帆
4、杂袄边依夜焦平也谊俘尹僧时侦梅肥江舶殆胳途彪盈托涛洛写葫则署庭眼掺匀光馋颇河责盒辽尝瓮拳蝇汗耗册萌烃箍海勒妒咒哀劝澜诸屹弘努领刹贾残垂邯鼎鹊急钒床诗珠踢片趟袭勤渣磁恃至泳钓杠哗饶肮兑乖哑政蓬迹漫剂察觅菇篙身柳衍哑悼屡椭殴躯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9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5、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管理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
6、资源开发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三)组织基本农田划定,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和未利用土地开发,组织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四)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土地动态监测,实施土地权属调查、土地登记发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五)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交易,组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六)负责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受理使用土地申请,办理土
7、地征用、划拨手续;(七)实施土地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四条乡(镇)、村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公用和预留的集体机动土地,属乡(镇)、村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出租、抵押等权利的设定登记及变更登记。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
8、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自改变或者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七条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县级土地利用区,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