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0898540
大小:48.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8-10
《中华民国政府与赖索托王国政府农业技术合作协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法规名称】 中华民国政府与赖索托王国政府农业技术合作协定【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0-06-27【正 文】中华民国政府与赖索托王国政府农业技术合作协定 1 中华民国政府与赖索托王国政府于一九九○年四月五日复交后,为促进及加强两国间友好关系,双方同意恢复两国农技合作,以增加赖索托之农业生产,爰经双方代表获致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民国政府承允派遣农业技术团协助赖索托王国发展玉米及其他农作物之栽培,以利达成赖索托玉米生产自给自足之目标。 第二条 中华民国政府承允: 一派遣十八名农技人员担
2、任该团人员,包括农艺专家、水利技师等,赴赖索托工作; 二由该团在下列五处从事玉米栽培: (1)布达布德省 (2)黎力贝省 (3)贝利亚省 (4)马塞鲁省 (5)马斐登省 并将该团团部设在首都马塞鲁,及在上述地点设置分图; 三对下列地区灌溉计划之实施提供技术指导:哈赖索利、哈苏阿拉尼、利佐宁、马布佐、美加美达拉那、北加、塔巴帕沼、塔斯利地马; 四该团籍提供货款及农技协助予上述地点遴选之农民,从事推广计划,俾赖索托王国增加玉米及其他农作物之生产,而达成赖国粮食自给自足计划。有关
3、贷放款机构与上述遴选农民间之补充协定另订之; 五负担该团人员在赖索托王国服务期间之各项薪给及往返旅费; 六提供该团工作所必需之交通工具。 第三条 赖索托王国政府承诺: 一豁免为执行在本协定项下之计划所进口或在就地取得之资材、设备、车辆及劳务之关税及营业税。所有此等资材、设备、交通工具及劳务均讬由赖国配合实施单位,农业、合作暨行销管理部收转; 二提供该团依本计划所需工作车辆之燃料、汽油料及润滑油; 三提供该团人员在上述每个工作地点备有家俱及水电等基本设施之适宜居所; 四给予该团人员充份之
4、保护,及依一般技术合作协定在赖索托王国服务之任何第三国工作团队所享之礼遇; 五豁免该团人员及其眷属得自赖国境外收入之所得税; 六依据一九六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修订之关税联盟协定,凡该团人员及其眷属抵任后六个月内进口或购自赖国而确实为自用之个人及家庭用品应豁免其关税及营业税。 上述所提之家庭用品,每一个家庭得包括:一辆汽车、家俱及床单毛巾、厨房用具、一台电视机、一台电唱机、一台冰箱、一台冷冻箱、一台洗衣机、一台冷暖气机、一组音响及一台录音机。 依此协定进口之货物,于进口后二年内得不经财税首长之同意出售或转让予
5、同享此等特权者;在此期间内,如出售或转让予未享有此等特权者则应依赖国国内法之相关条文规定缴税。 第四条 中华民国政府与赖索托王国政府并进一步议定:中华民国依本协定提供之协助期满后,原用于本计划之所有设备、生产投资及供应物品仍将继续供作本计划延续之用。 第五条 本协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效期三年。除非缔约一方于六月个前以书面通知他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期,每次为期三年。 第六条 本协定得经两国政府之相互同意,以换文方式修订之。 本协定以中文及英文各缮两份,两种文字约本同一作准。 为此,双方各
6、经其政府授权之代表于本协定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七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即公元一九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订于赖京马塞鲁 中华民国政府代表 驻赖索托大使馆代办 刘洋海【签字】赖索托王国政府代表【法规名称】 教育部法规委员会组织规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0-08-01【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教育部法规委员会组织规程 第1条 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处理法制业务,依本部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设法规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2条 本会掌理左列事项: 一法规案
7、件制(订)定、修正之研议、审议、整理事项。 二年度立法计划、法规整理计划之研议、汇整事项。 三法规疑义之研议阐释事项。 四国家赔偿案件处理事项。 五法规资料搜集、编纂、统计及动态登记事项。 六其他有关法制作业事项。 第3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综理会务,由政务次长兼任之;副主任委员二人,襄理会务,由常务次长兼任之。 第4条 本会置委员二十三人至三十一人,由部长指派本部有关高级人员兼任之,必要时并得就学者、专家聘兼之;本部参事为当然委员。 第5条 本会得设二
8、至三组分别掌理第二条各款所定事项。 第6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承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之命,处理日常事务,由部长指派本会委员兼任之,专门委员一人,组主任二人或三人,专员三人,科员三人,雇员一人,办理本会业务,均由部长就本部法定员额内调充之。 第7条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