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政府与圣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政府间农业技术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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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屮华民国政府与杀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政府间农业技术合作协定【颁布部门】【颁布时间】1999-10-22【正文】中华民国政府与圣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政府间农业技术合作协定1屮华民国政府与圣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政府为加强两国间既存友好合作关系,并促进农业技术合作,爰同意下列各条款:第一条中华民国政府应圣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政府之请,同意派遣技术团(以下简称该团)前往圣多美普林四比民主共和国协助发展蔬菜、杂粮(含旱稻栽培)及其他农渔牧业,以增加产量。第二条为达成第一条所述之目标,中华民国政府同意在前MESQUITA计划之

2、地点或其他经双方政府协议之合适地区,设立试验观摩区,以进行相关示范、推广及人员训练工作。第三条圣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政府同意:一豁免该I才I人员各项薪给及其他所得之任何税捐。二豁免该团为执行本协定工作所需进口Z设备、器材及其他物料Z税捐。三豁免该团人员抵任后六个月内,其使用Z私人财物及家庭用品Z进品关税及其他税捐。上述私人财物及家庭用品之进口清单应丁适当吋机向圣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政府提出。四提供该团在每一计划执行地点设立试验观摩区所需Z土地。五给予该团人员充分Z保护及等同于第三国政府暨国际机构派在圣多美普林酋比民主共和国服务之技

3、术人员所享之待遇。六提供该团为平整试验观摩区土地及开发推广区所需Z人力及必要Z协助。第四条该团得口由使用试验观摩区内Z土地,以达成木协定Z预期目标。试验观摩区内所生产之产品,除保留该I才I所需之适当部分外,其余得予出售并将出售所得存入专户,用以支援相关计划之推展。专户之管理方式,另由双方议定之。第五条该团应与圣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有关权责单位,尤其是在所在工作地区之农渔牧机构,密切合作。第六条缔约国双方同意执行本协定之所需费用,包括:(一)该团人员在圣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服务期间Z抵离任机票、薪给、备有家具暨水电设施Z办公及居住处

4、所Z租金及保险费;(-)购买及进口该团工作所需之交通工具、农机具、种苗、肥料、杀虫剂、动物种原及该团所需办公设备;(三)圣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政府技术人员参与执行木协定合作计划Z行政费、津贴及当地雇工工资;及(四)其他相关之必要支出,均rti中华民国政府承诺提供圣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政府之年度援赠款项下支应。圣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参与本协定各项合作计划技术人员之人数及专长,由双方视实际工作需要议定Z。第七条中华民国政府应于每年度开始前,将当年度执行本协定各项合作计划所需费用概算,知会圣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政府。为此,双方政府止

5、式授权Z签约代表爰于木协定签字,以昭信守。木协定以中文及葡文各缮两份,两种文字约本同一作准。屮华民国八丁八年丁月二I-R即公元一九九九年I•月二I•二日订于圣多美。中华民国政府代表驻圣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大使向延伫圣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政府代表计划、财政暨合作部部长大卫德菸害防制法施行细则第1条本细则依菸害防制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I•九条规定订定Z。第2条各级主管机关为执行本法所规定之业务,得商请有关机关成立联合稽查小组。第3条菸品之尼古丁及焦汕含量,超过依本法第八条第二项所定最高含量基准者,市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查报后,移

6、送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菸酒管理相关法律,对菸品之制造、输入或贩卖业者处罚。第4条本法第十条所称俏售菸品之场所内,指陈列菸品供销售之处所。第5条木法第十二条所称贩卖菸品z负责人或从业人员,对顾客Z年龄有疑时,应请其出示身分证明;无身分证明或不出示证明者,应拒绝供应其菸品。贩卖菸品z负责人,应于贩售场所明显处标示“法律禁止供应菸品予未满十八岁者”意旨Z文字。第6条本法第-

7、•三条第二项所称禁菸标示,指于场所入口或其他明显处,以明显Z图案或文字为Z。第7条本法第十四条第二项所称吸菸区(室)之区隔,指具有通风良好或独立之排风或空调系统之处所;该

8、区(室)并应明显标示“吸菸区(室)”或“本吸菸区(室)以外Z区域严禁吸菸”意旨Z文字。第8条主管机关派员依本法执行检查或取缔违法行为时,应岀示身分证明文件。现场查获违法行为时,应当场填具告发单,并由执行人员及违法行为人或在场人签章;其行为人不在现场者,应作成纪录,始得据以处分。第9条木法所定Z罚锈、限期改止或收冋改止、没入销毁、停止制造、输入或贩卖,由直辖市或县CiIj)主管机关处罚之。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于依前项规定为停止制造、输入或贩卖之处罚后,应依本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陈转屮央主管机关送请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执行。第10条依本法

9、所为Z限期改正、收回改正或缴纳罚鍰,其期间应由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依个案性质决定之。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FI。第11条本细则自发布H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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