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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10
《宁国市审计局协审单位考核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宁国市审计局协审单位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行为,提高协审单位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项目分派管理第一条各协审单位同时再审的项目不超过两个。特殊情况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由审计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派。第二条协审单位对于协审跟踪审计项目拥有造价审计的优先权,但若在跟踪审计过程中未能按要求完成既定任务或出现违纪违规等现象,审计局有权将造价审计任务另行安排。二、审计资料交接管理第三条协审单位接到通知
2、,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到审计局办理资料交接,接收的工程审计资料必须是经审计局预审后并加盖资料审核专用章的,同时填写书面交接记录。书面记录内容包括审计资料类型、份数、交接时间、交接人签字等。第四条协审单位在收到审计资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所收资料的完整性、签证资料程序合规性等进行审查,并向审计局提交《审计资料完整性告知书》。第五条协审单位在收到审计资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局审计项目任务分派任务书》的签订。任务书中安排的协审人员必须是投标时承诺的拟参审人员,且在近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第六条协审单位不得将接受的审计业务转包或分包
3、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三、审计实施管理第七条协审单位在接收审计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局提交书面审计实施方案。第八条审计通知书由审计局负责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组长由审计局人员担任。协审单位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审计局同意的审计方案开展审计,必须严格遵守审计局的内部规章制度,接受审计局的业务监督。第九条审计实施中需要接收补充资料的,应当由审计局接收并转交协审单位,并做好交接记录。协审单位不得私自接收被审计单位的任何资料。第十条审计实施中协审单位如需变更协审人员的,应当履行报批手续,并在办理费用结算时扣1000元。替换的人员应当具备
4、同等相应的资质。第十一条协审单位及协审人员不得私自与被审计单位接触、联系与本项目有关的审计事项,当审计业务活动需要与被审计单位接触时,应当在审计组长的统一组织和陪同下进行。第十二条协审单位报送工程造价初稿的时间,5000万元(含)以内的项目不得超过30天,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得超过45天,项目的具体时间在《审计局审计项目任务分派书》签订时确定。不能按期完成的,协审单位应当在到期前3天向审计局提交《协审单位申请延期审批单》,经同意后方可适当延迟审计时间。第十三条协审单位应将审计情况的书面说明与工程造价初稿一并报送投资审计中心(
5、以下称“中心”),经中心审查备案后,下发通知方可进行对账工作。第十四条对账工作只能在审计局指定的办公场所进行,特殊情况的,应当报经审计局同意后进行。第十五条协审单位应当将重大分歧的内容和双方意见及时向审计局报告,并将相关证据材料作为附件。审计局组织有关单位及时研定并形成会议纪录,协审单位予以执行。第十六条协审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审计质量、人事及财务管理等内控制度,审核结果必须经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机构负责人“三级复核”。第十七条协审单位应按要求将造价审核结果、三级复核意见及审计工作记录等资料一并提交审计局进行复审。第十八条除上述
6、要求外,跟踪审计还应遵循以下要求。(1)对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使用、预算造价、招投标及合同等前期情况进行审计,确定跟踪审计控制目标。(2)建设过程中对项目的造价、进度、质量、建设程序、内控制度、进度款的拨付等时时跟踪,参加图纸会审、设计变更等相关会议,保证控制目标的完成。(3)协审单位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随时到场,并建立协审人员的考勤制度。(4)对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等进行勘验和记录,必要时拍摄影像资料,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5)对超过五万元的分部分项签证应及时向审计局报告。(6)协审单位一律不得在签证上签字,但应做
7、好相应的审计记录,取得证明材料,以备造价审计时使用。(7)协审单位每月10号前向审计局提交上一月的工程跟踪审计月报,每半年提交跟踪审计报告(含财务情况),每一年提交年度跟踪审计报告(含财务情况),特殊情况需延迟上报的,须经审计局同意。四、审计报告管理第十九条协审单位在中心对造价结果复核无异议后按要求提交审计报告初稿;工程跟踪审计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审计方案要求提交完整的跟踪审计报告初稿。初稿应当如实反映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不得有任何隐瞒或虚假陈述。对不符合要求的报告必须根据要求进行修改。第二十条协审单位在审计局对审计报告
8、初稿复核无异议后按要求及时提交正式报告。审计局鼓励协审单位对审计项目进行绩效审计,对审计项目作出效益性分析,对存在的问题从体制、机制等层面提出审计建议。五、审计档案管理第二十一条协审单位应在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后一个月内,按照要求整理项目审计档案(含完整的电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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