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税的意义与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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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0章 財產稅第一節財產稅的意義與特性財產稅的主要特性,有以下幾點:符合社會公平:財產稅一般係納稅人以自己的所得或財產多寡所繳納的租稅,與納稅人僅扮演替政府向消費者代徵的租稅相較,如消費稅,較不容易的轉嫁。合乎效率原則:因為土地的供給固定,價格彈性為零,因此對土地課稅並不會影響市場最適數量,超額負擔也不會發生,符合租稅「中立性」目的。充裕地方財源:地方政府從事公共建設的財源,除工程受益費及規費外,主要仍需依賴符合受益原則、稅源劃分容易、具地區特性、以及稅收穩定的租稅。作為所得稅之補充稅:所得稅依所得額大小課稅

2、,較能符合社會公平的目標,唯因稅務行政及立法技術,難免有所逃漏。財產為財富的一環,而財產稅常作為所得稅的補充稅收。第二節財產稅的歸宿財產稅最後的負擔者是誰?一為傳統觀點(traditionalview):係以部分均衡分析方式,將財產稅視為對土地及房屋等財物課徵的貨物稅,且並未區分財產稅的課徵與改變,究竟是僅侷限於某一地方政府,亦或是具全國性質,因此僅以個別的財產市場供需條件,作為討論財產稅的轉嫁與歸宿。二為新觀點(newview):新觀點則以一般均衡分析的方式,將財產稅視為是使用資本財的成本之一,考量生產要素的

3、移動性,及不同資本市場中,各種資本稅後淨報酬會趨於一致的觀點,進行財產稅歸宿的分析。傳統觀點傳統觀點認為,以土地而言,因為土地的供給固定沒有彈性,因此,根據轉嫁理論可知,在完全競爭市場中,對土地課徵租稅,將完全由土地的供給者負擔。針對土地課稅的結果,消費者支付的代價並未因此改變(稅前與稅後皆為P*),所有稅負為四方形E0EP*P*S面積,完全由供給者負擔。由於一般持有土地者,多屬於高所得者,因此土地稅具有累進效果。圖19.1土地稅與土地市場均衡建築物短期之下,由於建築物的供給與需求並不是完全有彈性或完全無彈性,

4、因此針對建築物市場課徵的租稅,應會由供給者及需求者共同負擔。長期下,由於建築物的供給曲線將成水平曲線,所有的供給者在價格低於P*時,就不會願意供給,使得供給具完全的彈性。因此,長期下稅負將完全由房屋需求者負擔。由於低所得者有較大比例的所得花在建築物上面,低所得者於房屋消費的支出佔全部所得比例遠大於高所得者,所以房屋稅具有貨物稅累退的性質。綜上,傳統觀點在部分均衡分析的架構下,認為土地稅具有累進性質,但由於土地占財產比例不多,因此財產稅與房屋的消費大致成某一比例關係,在平均消費傾向遞減下,由於房屋稅長期下乃具有累

5、退性,所以土地稅的累進性,將被房屋稅的累退性抵消,使得財產稅具有累退的性質。圖19.2房屋稅與房屋市場均衡新觀點新觀點認為在稅前均衡(稅前報酬相等)的前提下,因所有部門的資本皆課徵相同比例的從價稅稅率,因此稅後資本的供給(或需求)曲線移動幅度一致,稅後所有資本的報酬因租稅的課徵下跌到一樣的水準,導致所有的資本沒有移動獲取較高報酬的誘因,使得稅前與稅後部門所使用的資本數量完全一樣,因此租稅將完全由資本所有者負擔,因此具有累進性。新觀點在一般均衡分析的架構下,認為在單一稅率的課稅方式下,財產稅具有累進效果,但若採差

6、別稅率的課稅方式,租稅將由所有的生產因素共同負擔,財產稅是否具有累進性,則難有定論。圖19.3單一稅率下資本稅的歸宿第三節土地稅主管機關:土地稅法第2條規定,土地稅之主管機關分為下列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為財政部地方主管機關:直轄市-直轄市政府縣市-縣市政府由於土地稅為地方稅,故土地稅的主管稽徵機關為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之稅捐稽徵處。地價稅及田賦課徵範圍:凡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法課徵田賦者,以及依土地賦稅減免規則規定免徵地價稅者外,均應課徵地價稅。納稅義務人#3一般土地為土地所有權人屬公有或公

7、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屬分別共有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分別共有係指數人共有一筆土地所有權,但有個別之應有部份之謂,例如:A,B,C三人共有一地,登記各持分1/3公同共有係數人共有一筆土地所有權,但無個別之應有部分之謂,例如:A,B,C三人共有一地,未登記個人持分設有典權之土地則為典權人:典權係當事人支付典價,在一定期間內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為使用收益,他方得於期間內回贖之契約,例如,A為土地所有權人,因急需資金而與B約定,將價值1000萬土地,移轉B使用,B則給付1000萬元,

8、約定期間20年,期滿A得以1000萬元回贖,A稱為出典人,B稱為典權人。承領之土地則為承領人:耕地經徵收後依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規定由現耕農民承領稱為放領,因承領人對土地有實際使用、收益之權,故應以其為納稅義務人。承墾之土地則為耕作權人:指荒地依據土地法規定招墾時,承墾人開墾後有一定期間之耕作權,在耕作期間內自應由實際使用人(耕作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信託土地則為受託人:信託人將信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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