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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201X)静刑初字第426号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201X)静刑初字第426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静刑初字第4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辉。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X年6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201X年6月12日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朱文渊,上海市镇霆律
2、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1X〕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辉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X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毛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辉及其辩护人朱文渊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辉于201X年7月至8月间,先后向兴业银行、上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各申领了1张信用卡(兴业银行信用卡卡号为4512900298825104、上海银行信用卡卡
3、号为5194980255535666、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卡号为4218690001764743)。201X年8月至201X年9月,被告人陈辉持上述3张信用卡在本市国美电器、中国联通有限公司等门店透支取现、消费用于日常开销,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4,800.49元。自201X年9月起,各发卡银行以电话、信函等方式进行催收。被告人陈辉在收到上述催收通知后,仍拒不归还透支钱款,直至201X年6月6日案发。 案发后,被告人陈辉主动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赔了部分赃款。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陈辉,宣读
4、了证人周哲峰、曹扬的证言,出示了被害单位提供的报案书、信用卡申领材料、持卡人消费明细、对账单、催款记录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陈辉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2019年(201X)静刑初字第426号word版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陈辉主动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陈辉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提出被告人陈辉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赔赃款,从客观上弥补了被害单位的实际损失,
5、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辉对上述指控事实基本无异议,但辩解其没想过要非法占有透支款,借银行的钱是一定要还的。 辩护人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和宣读、出示的证据没有异议,其在庭审中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陈辉患有心肌炎疾病的病历资料及招商银行报案书、信用卡申领材料、持卡人消费明细、对账单、催款记录等证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辉犯信用卡诈骗罪不成立。理由一是被告人陈辉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陈辉对四家银行均有透支行为,应当整体来看,归还招商银行欠款公诉人不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目的,对其他银行就不能推定有非法占有目的,否则被告人选
6、择一家还是几家银行还款便成了罪与非罪的标准,显然是不符合刑法规定的。二是被告人陈辉客观上确有拖欠银行欠款的行为,但并不是主观上不愿而是客观上不能。被告人不再还款正是其失去工作处于无业状态而无力偿还银行欠款,在有了工作取得了收入便努力从微薄工资中节省一部分去偿还,说明其有还款的愿望。三是被告人陈辉由于家庭原因及患有心肌炎,透支款项大都用于解决住宿及看病,并没有挥霍浪费、购买奢侈品的行为,更没有将透支款项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没有恶意透支所通常具有的表现。四是将客观上因为经济困难而暂时无力偿还银行欠款的行为一概认定主观上具有非法
7、占有的故意,实质上是完全免除银行民事主体在借贷关系中应承担的信贷风险,有悖于市场经济的规律。 经审理查明: 201X年12月,被告人陈辉向招商银行申领了1张信用卡(卡号为:4392258307945933)。201X年2月21日至201X年9月29日,被告人陈辉持该卡透支提现、消费40次,透支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598元,最低为人民币19.9元。201X年3月7日至201X年9月23日,被告人陈辉还款18次,最高为人民币2,000元,最低为人民币200元。201X年10月21日起该行对被告人陈辉拖欠账款以信函方式进行催收。
8、201X年5月30日,被告人陈辉归还招商银行信用卡人民币2,000元。201X年10月15日招商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截至该日,被告人陈辉共计透支招商银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3,643.73元。 201X年7月14日,被告人陈辉向兴业银行申领了1张信用卡(卡号为:45129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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