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苇刑初字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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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苇河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苇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苇河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为民,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于亚布力林业局,汉族,大专文化,系亚布力林业地区公安局森林公园派出所所长,住亚布力林业局二委一号楼1单元302室。因本案于2010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苇河林业地区看守所。辩护人孙晓,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婧,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苏俊先,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于亚布力林业局宝山林场,汉族,中专文化,系亚布力林业地区公安局森林公园派出所副所长

2、,住亚布力林业局鱼池经营所,因本案于2010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苇河林业地区看守所。被告人张瑞平,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于亚布力林业局宝山林场,汉族,初中文化,系亚布力林业地区公安局宝山派出所民警,住亚布力林业局宝山林场。因本案于2010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苇河林业地区看守所。被告人李友滨,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于亚布力林业局鱼池林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亚布力林业局鱼池经营所居民委1组90号。因本案于2010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

3、羁押于苇河林业地区看守所。被告人冯锁柱,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于亚布力林业局鱼池村,汉族,初中文化,系尚志市鱼池乡鱼池村农民,住尚志市鱼池乡鱼池村。因本案于2010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苇河林业地区看守所。黑龙江省苇河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苇林检刑诉(201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为民、苏俊先、张瑞平、李友滨、冯锁柱犯盗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苇河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克、秦韦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为民及其辩护人孙晓、李婧、被告人苏俊先、张瑞平、李友滨、冯锁柱

4、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maintenancemeasures,thereisabigsecurityrisk,managementhashadagreatimpacttothecity.3.1-8busterminalstationstatusinYibincitylayouts(4)hoursofoperationmostofYibincitybuslinesin5:30-6:20,andbasicallymeettheYibintravelneeds.Bus32009年10月末至2010年1月,被告人邵为民任亚布力林业

5、局派出所所长期间,为了给派出所筹集经费,与身为副所长的被告人苏俊先商议,组织他人盗伐林木。被告人邵为民选定盗伐林木地点,安排被告人苏俊先组织实施,被告人苏俊先指使被告人李友滨、冯锁柱多次带着油锯到亚布力林业局青云经营所28林班2小班、29林班4小班、35林班1小班盗伐柞树53棵、色树24棵、水曲柳1棵。将盗伐的林木造成原木后,由被告人邵为民联系并安排本所民警押运,将所盗伐木材运往亚布力润丰木材加工厂杨建东处卖掉,得赃款30000元。经检验被告人所盗伐的林木折合立木材积33.21立方米。2010年1月份,被告人邵为民又与被告人张瑞平商议盗伐林

6、木,由被告人张瑞平组织被告人张立军(另案处理)等人带着油锯进入亚布力林业局32林班8小班,盗伐色树37棵、柞树2棵,将盗伐的木材造成原木后由被告人邵为民联系并安排本所民警押运,将所盗伐木材运往亚布力润丰木材加工厂杨建东处卖掉,得款18400元。经检验所盗伐的林木折合立木材积24.02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邵为民、苏俊先、张瑞平、李友滨、冯锁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情况,公安机关抓捕经过,五名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五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宁、刘福恩、杨建东、李新泉、张立军等人的证言;苇河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

7、片,立木检尺野帐,亚布力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现场勘查鉴定书,被告人张瑞平自首情况的说明及材料,被告人苏俊先立功情况的说明及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为民、苏俊先、张瑞平、冯锁柱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实施盗伐国有林木行为,数量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意见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邵为民在本案中起指挥和组织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和指挥的全部盗伐数额量刑。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邵为民与被告人张瑞平盗伐24.02立方米证据不足,不应计算在被告人邵为民盗伐数额之内的辩护意

8、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邵为民实施犯罪的主观目的是为单位筹集经费,案发后能够积极退赃,以往工作表现突出等因素,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苏俊先在本案中起次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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