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讲二章(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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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theBasicPrinciplesofCriminalLaw)第一节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第三节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五节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第一节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ConceptandsignificanceoftheBasicPrinciplesofCriminalLaw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意义:刑事立法工作中,必须遵照刑法典确立和体现的刑法基本原则而不得违背;刑

2、事司法工作中,要大力贯彻基本原则,强化法治意识和司法公正观念。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thePrincipleofthatCrimesandPunishmentsareallStipulatedbyLaw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系统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为了反对中世纪罪刑擅断。2、罪刑法定原则的由来(1)法律渊源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1810年《法国刑法典》(2)思想渊源自然法、三权分立、心理强制说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于1215年英王kingJohn签署的《英国大宪章》。其第39条“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

3、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尽管此规定保护的是贵族阶层,但这一规定奠定了“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在绝对必要的刑罚之外不能制定法律,不依据犯罪行为前制定,且颁布并付诸实施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4条规定:在犯罪行为时,如果没有以明文规定刑罚的法律,对任何人不得处以违警罪、轻罪和重罪自然法理论.洛克有必要定立契约,组成国家。而契约是有限的保障每个人的权利,每个人都有维护社会秩序的义务,违反这种义务就应当受刑罚处罚。但国家的刑罚应

4、限于必要的最低限度内。故国家必须预先明示违反义务的种类与对之所科处的刑罚,在这种理论上就产生了罪刑法定主义的思想。三权分立思想.孟德斯鸠-只有划分国家的权力,公民的权利才能保障,每一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将这三种权利分掌于不同的人,国家机关中可以使三种权利互相制约,保持平衡。立法机关依照正当的立法程序制定法律,这种法律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普遍的约束力,司法机关必须正确适用法律,做出最合法的判决;行政机关必须认真执行司法机关已做的最后判决,不得非法变更,这就为罪刑法定原则的确定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心理强制说近代刑法之父费尔巴哈认为,必须事先明文规定犯

5、罪后受到某种刑罚处罚,使人们认为犯罪后所带来的愉快不可能大于犯罪后所带来的受刑罚处罚的痛苦。真正将罪刑法定思想首次明确提出的是意大利著名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其后,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在前人的基础上,在其1801年的刑法教科书中,用拉丁文精辟的将罪刑法定原则概括为“Nullumcrimensinelege,nullapoenasinelege”(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

6、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包括:禁止类推、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由于类推制度是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进行定罪量刑的制度,使得国家刑罚权扩张到了法律规定的调整范围之外,违反了对司法权进行限制的法治内在要求,在历史上也曾是罪刑擅断主义合法化的显著标志,因而禁止类推乃是罪刑法定主义的第一要义。禁止溯及既往罪刑法定主义要求只对行为实施时,法律已经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才能被当作犯罪施加刑罚处罚,因而刑法就不

7、能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能用今天的法律惩罚昨天发生的行为,否则,允许刑法溯及既往,就会出现将行为时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仍当作犯罪并予处罚的情况。排斥习惯法罪刑法定主义要求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应受什么刑罚处罚都应由法律明文加以规定,也就是对刑事立法提出犯罪构成要件法定化和明确化的要求。在适用刑法,进行定罪量刑时,法官只能依照有明确规定的法律条文,而不能依据可以任意解释的习惯,也就是说,习惯不能成为刑法的法源。排斥绝对不定期刑否定不确定刑。罪刑法定主义要求刑罚的法定化和明确化,因而否定那种刑法不明确规定刑罚的做法,即不确定刑。比如:“绳之以法”、“严惩不贷

8、”、“予以严厉打击”、“受到法律严惩”、“追究刑事责任”等等说法就是不确定刑的具体表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罪刑法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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