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过程中的陷阱分析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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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过程中的陷阱分析(二)——评估报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方式主要有两种,分别是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方式。对于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的,《条例》24条规定,应该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践中,被拆迁人都会收到一份房屋的评估报告,这似乎没有什么可怀疑的,因为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应该不是什么陷阱。但评估报告是被拆迁人噩梦的开始,接受了评估报告就等于踏进了痛苦的深渊。为什么这样说呢?我来细细分析。《条例》24条规定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

2、产价格。由市场决定价格,这是非常合理客观的,但问题就出在了“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上。以北京为例,拆迁中房屋评估的评估依据是《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234号),这个暂行规则是2001年制定的,此规定根据当时的情况将北京的土地根据地理位置划分为十级,每一级有不同的基准地价和基准房价,同时具体规定了土地级别的范围。如,一级土地为西单北大街—西四南大街—西四北大街—地安门西大街—地安门东大街—张自忠路—东四北大街—东四南大街—东单北大街—崇文门内大街—崇文门西大街—前门东大街—前门西大街—宣武

3、门东大街—宣武门内大街—西单北大街;这级别的基准地价为5300-6000  基准房价为1000。看到这个数据大家应该看出问题所在了,这个标准是2001年,2001年到现在地价房价不知翻了几番,还是按照这个标准评估是不合理的,但国家并未出台新的标准,现在所有的拆迁评估都是沿用这个标准。所以,评估报告是拆迁中的大陷阱,当然这个陷阱是国家给咱老百姓挖的。拆迁人也知道这个标准严重过时,所以拆迁补偿谈判的空间是非常大的,这似乎很有利于被拆迁人,但另一方面,这同样给了拆迁人很大的权力,给你补多少,完全由他们说的算,他们愿意给你补多少就是多少。上述情况就形成了

4、一个诡异的现象——拆迁人来买你的房屋,作为房主的你必须接受买主开出的价格,拆迁人叫嚷着:“就这个价钱,你买也在买,不买也在买,否则我就拆你的房子”,所以我经常说的一句话就是:“社会主义的拆迁就是国家机器保护下的强买强卖”。评估报告还有一个作用,就是在双方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时,为拆迁人将来申请强行拆处拆迁房屋铺路,也就是说,对房屋进行评估不是确定补偿价格的需要,而是拆迁人申请强拆房屋的需要。这是件非常可怕的事情,因为一旦房屋被强拆,你就进入了最深最深的陷阱,并将终生不得阳光.批注:得出一个结论:在补偿条件没有谈妥情况下,是万万不能评估的.    拆

5、迁过程中的陷阱分析(三)——行政裁决前的谈话《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的流程是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进行的。上述规程的第10条细化了做出裁决的程序,其规定在裁决前应该组织当事人调解,这就是行政裁决前谈话程序的由来。根据上述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规定是好规定,看似是法律赋予了被拆迁人一次很

6、好的申辩机会,可以在政府主管部门的参与下解决补偿太少买不起房的问题,但根据我们办理数百起拆迁案件的经验,这次谈话仅仅是程序上的要求,根本不能解决实质性问题,因为评估报告的评估标准是合法的,政府当然要依法办事了,不能违法答应超出法律规定的要求。所以,谈话调解和房屋进行评估的作用是一样的,只是强拆前的前奏罢了。经验告诉我们,通过谈话根本无法解决实质性问题,你得到的补偿不会得到任何提高。大家要相信一句话,经验是人生唯一的指路明灯。  当然,在这个阶段怎样取得对你有利的境况呢,就是要阻止谈话程序进行及行政裁决书的下发,这是我们参加谈话程序的唯一目的。当然

7、这不是说缺席谈话程序,这样就等于放弃了阻止谈话程序的一个很好的机会。阻止了行政裁决的程序,拆迁人就无法进行下面的强制拆迁的进行,强制拆迁是悬在了每一个被拆迁人头上的一把刀。我们曾经多次成功地阻止裁决程序的进行,致使强制拆迁的程序无法进行,为当事人争取了谈判的时间及机会,最终为当事人获得最大的利益。拆迁过程中的陷阱分析(三)——行政裁决前的谈话《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的流程是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

8、03)252号)进行的。上述规程的第10条细化了做出裁决的程序,其规定在裁决前应该组织当事人调解,这就是行政裁决前谈话程序的由来。根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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