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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鹿特丹规则》无单放货规则内容的应对与对策初探》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中国对《鹿特丹规则》无单放货规则内容的应对与对策初探[摘要]本文先梳理了国内对于《鹿特丹规则》的主要意见,并解读了其无单放货的主要条文与内容,并针对此整理了中国官方的应对以及可能作出的应对改变的初探。关键词:《鹿特丹规则》无单放货中国一、研究背景2008年12月11日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在以前数年初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引起了国内学者的广泛注意,并称为近来中国国际法学界,特别是海商法学界密切关注的问题之一。一些学者在这一公约起草的阶段就予以关注《海商法》,司玉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
2、4-167页,介绍该规范的主要内容、基本进展,对关键领域进行了评述,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在公约通过之后,更是引起了很多学者的进一步深入研究。据笔者统计,自《鹿特丹规则》通过后至2013年12月底,在国内的学术杂志上发表的直接关于《鹿特丹规则》的论文有300余篇,来自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的专家对《鹿特丹规则》所进行的国际航运制度变革进行了探索。考虑到海商法这一学科在中国法学界的“小众研究”位置,不能不说已经引起了相当广泛的关注。其中,对于承运人的责任、港口责任、法院或仲裁庭选择、法律选择等问题,国内外学者已经有
3、了较多的分析。关于这一规则对于中国相关方面的影响,也有学者进行了调研或者基于自身视野和经验的分析。而对于中国是否应当签署和批准《鹿特丹规则》,则大略可以分为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鹿特丹规则》凝聚了智慧,代表了先进的立法方向,即将开启一个新的时代,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国家都应当加入。2011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王祖温建议中国尽早加入这一国际法律规范体系(参见《全国人大代表、大连海事大学校长王祖温:我国应早日加入〈鹿特丹规则〉》,载《现代物流报》2011年3月15日第A8版);李海教授认为,《鹿特丹规则》是“一个经历十多年智慧与心血的结
4、晶、一套极具综合性的法律规则、一个平衡船方与货方利益的新成果”(参见李海撰写的《〈鹿特丹规则〉:一个值得珍惜的统一法律的机会》,载《中国海商法年刊》2010年第1期)。第二种观点认为,《鹿特丹规则》取得了成绩,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但中国作为海运大国应当加入,以保护本国利益。司玉琢教授认为,《鹿特丹规则》的先进性表现为平衡利益、寻求统一、顺应时代、促进发展;其不足则表现为规则内容庞大、条款交织复杂,创新制度有不完善之处,有些制度的可操作性有待实践检验(参见司玉琢撰写的《〈鹿特丹规则〉的评价与展望》,载《中国海商法年刊》2009年第1期第3-8页)。第三
5、种观点则认为,《鹿特丹规则》内容过于复杂,规范内容的各项创新有待检验,所以应当谨慎(参见朱曾杰撰写的《初评〈鹿特丹规则〉》,载《中国海商法年刊》2009年第1期;张永坚撰写的《如何评价〈鹿特丹规则〉》,载《中国海商法年刊》2009年第1期)。承担商务部调研项目的主要承担人张丽英教授认为,《鹿特丹规则》的新变化对货方来说,应该说是有利有弊的,多数货主从整体上对新规则持积极的态度。应全面考查《鹿特丹规则》给船方、货方、保险、银行等各个方面可能带来的影响,以积极的态度对待《鹿特丹规则》,关注其在多式联运、控制权、电子运输单证等诸多方面的积极尝试,并以审慎
6、的态度对待《鹿特丹规则》,认识到其对国际贸易举足轻重的影响,并持续关注中国主要贸易伙伴对新规则的态度,在此基础上就是否签署《鹿特丹规则》做出慎重决策(参见张丽英撰写的《〈鹿特丹规则〉对中国进出口贸易影响的调研》,载《中国海商法年刊》2010年第4期)。第四种观点认为,《鹿特丹规则》作为各国观点妥协的产物,近期很难生效,中国可以考虑借鉴其合理的方面,修订国内立法。“《鹿特丹规则》对单证托运人、持有人以及控制权相关制度的设计,是我国海上货物运输立法所不具有的或不完善的,因此,我们应当对此予理性地加以吸收和借鉴。”(参见费宏达撰写的《〈鹿特丹规则〉视野下
7、FOB条件下卖方之货物控制权》,载《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另参见郭萍、张文广撰写的《〈鹿特丹规则〉述评》,载《环球法律评论》2009年第3期)。二、《鹿特丹规则》无单放货条文的梳理与评价随着传统国际货物贸易方式、运输方式的巨大变化,《鹿特丹规则》回应了现实中的新问题,第一次对无单放货问题进行了具体全面的规定。《鹿特丹规则》中有关无单放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公约第45条至第47条中。从这三条中可以看到《鹿特丹规则》在处理无单放货时的立法特点。一是引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来协调无单放货与凭单放货中安全与效率的价值冲突。公约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安排,
8、主要是考虑到无单放货现象已经大量存在的事实,而凭单放货的传统规则已经不能完全符合实际操作的需要。当事人在签订运输合同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