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信用管理的监管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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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机构信用管理的监管体系与法律体系基本内容:一、监管体系及政府监管体系的设置二、监管主体的权责界定三、信用信息的获取、使用和保护四、实现金融系统的稳定五、个人金融权益与公平的实现金融机构信用管理监管体系信用管理监管的含义:由于金融机构的信用管理活动会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以及社会公众带来一定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其信用管理活动进行监管。信用管理监管各主体:主要包括政府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内部稽核部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也发挥着一定的监管功能。第一节信用管理监管的基本理论一、美国的信用管理监管体系(一)严格健全的法律体系1933年,美国通过

2、了“对金融业最严谨的监管”的《银行法》,(确立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立的制度安排);1999年,《格莱姆-里奇一布莱利法案》(《GLB法》)通过,从立法上正式废除分业经营制度。2010年,《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签署,奥巴马称这项将代表着“历史上最有力的消费者金融保护”:让大银行“自生自灭”,纳税人不再为华尔街“买单”;完善金融衍生物监管,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新成立专门机构(CFPA),该机构的工作只有一项任务,即在金融系统中保护人民。第二节国外金融机构信用管理监管体系(二)全面的监管主体1、内设监管部门2、外

3、部信用评级机构完全独立3、双线多头的外部监管联邦:财政部货币监理署、美联储、证监会、联邦保险署、期交会、储蓄机构监管署、国家信用合作社办公室等州:银行厅(三)量化的监管体系1、骆驼评级制度(CAMALS)—美国银行信用评级制度(1)资本充足率capitaladequency(2)资产质量assetquality(3)管理能力management(4)盈利能力earnings(5)资产流动性liquidity(6)敏感性sensitivity如将银行分5级:稳健、可控、关注、问题、可能破产等2、细化风险控制程序3、充分利用内部信用评

4、级法进行信用风险监管二、德国的信用管理监管体系德国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全能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以银行为媒介的间接融资占绝对优势。(一)监管机构德国金融市场主要由德意志联邦银行和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共同监管。(二)联邦银行的信贷登记系统信贷登记系统是由政府出资建立的全国数据库网络系统,隶属央行,主要收集企业信贷和个人信贷信息,为金融监管部门提供借贷大户和银行风险的基本情况,主要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央行进行金融监管及执行货币政策。(二)联邦银行的信贷登记系统德国法律规定,所有金融机构对累计超过一定数目(150万欧元)以上

5、的贷款必须每3个月向中央银行申报,客户在申报期内的任何一天的贷款余额超过150万欧元就必须进行申报,并在信贷系统登记。信贷登记系统基于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银行或企业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将各类指标予以量化,形成统一的可以进行比较的数值,以此进行信用管理。包括:1、企业资金投向以及期限是否匹配;2、判断企业财务行为:保守型财务行为、激进型财务行为、中立型财务行为;3、企业成立时间的长短;4、流动资金的多少;5、自有资产占资产的比例。我国商业银行信用管理监管体系(一)我国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的内部监管1、建立健全贷款责任制2、逐步实行信

6、用评级3、建立健全内部稽核4、完善科技手段第二节我国金融机构信用管理监管体系(二)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外部监管我国采取的是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体制。金融机构信用管理相关法律一、美国金融机构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注重公众个人隐私的保护。分两类:(一)信用信息共享法律制度1、《公平信用报告法》:(1)征信机构(2)信用报告使用者(3)消费者权利(4)征信机构的义务(5)相关法律责任第一节国外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信用信息共享法律制度2、《银行保密法》:3、《金融隐私权法》:4、《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可以公开的个人信息:(1)为

7、第三方提供服务所需要;(2)为金融机构自身经营所需要不属于禁止披露的情形:(1)为实施、管理或执行经消费者要求或授权的交易所必需的;(2)经客户同意的;(3)向保险咨询组织,担保基金或代理机构,评价该机构是否遵守行业标准的人,可由该机构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提供;(4)依据《公平信用报告法》向征信机构提供等。5、《联邦破产法》:消费者申请破产保护后,金融机构不得随意催讨其欠款;消费者信用记录也彻底破坏,10年后才能重建信用。(二)授信业务法律制度1、《平等信用机会法》:2、《电子资金转账法》:3、《诚实信贷法》4、《公平信用账单法

8、》5、《房屋抵押披露法》6、《房屋贷款消费者保护法》7、《信用卡发行法》8、《公平信用和借记卡披露法》二、欧洲主要国家金融机构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一)德国金融机构信用管理相关法律制度无专门的信用管理法。《联邦数据保护法》《信息和电信服务法》《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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