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案件防范“十个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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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黔东南农村信用社案件防范“十个不准”长效机制(试行)为规范管理,从源头杜绝案件发生,培育广大员工养成良好的从业习惯,实现用制度管人、约束人的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新的业务流程要求,特制定“十个不准”案防长效机制。一、不准上门到客户中去直接办理存款业务(联社组织清收不良贷款除外)。凡违反者,不论次数多少、金额大小、有无损失,对直接责任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对安排支持的营业机构领导一律撤职,对纵容包庇的营业机构领导作

2、书面检讨;对知情不报者,予以批评、教育和帮助,并在全辖内通报批评。二、不准到客户中去直接办理收贷、收息业务。凡违反者,不论次数多少、金额大小、有无损失,对直接责任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对安排支持的营业机构领导一律免职,对纵容包庇的营业机构领导一律停职检查1个月;对知情不报告的员工,予以批评、教育和帮助,并在全辖内通报批评。因客户习惯仍将还本付息资金汇入员工个人存折(卡)上的,第一次发现由员工个人主动进行纠正,第二次发现的由员工自觉报告所在网点帮助纠正,凡检举或检查发现不主动纠正又不报告的,一律视为违规,作

3、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三、不准未经贷前查询就直接办理贷款手续。对初次违反者,责令写出书面检讨;第二次检查发现违规的停岗学习一个月;第三次检查发现违规的劝其辞退。造成多头贷款的,要责令限期收回;导致贷款损失的,由经办人和相关责任人负责全额赔偿。四、不准个人对借款客户实施评级授信。凡个人违反办事处小额信贷或其他贷款产品评级授信规定,擅自给借款人评级授信并发放信用等级证书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五、不准个人擅自决定对无信用等级证书的客户发放信用贷款。对初次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收回贷款本息;凡第二次检查发现且累计金额

4、在5万元以上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对无故低证高贷且累计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六、不准会计人员隔日后再对账。对会计人员违反对账规定的,第一次检查发现不按此规定定时对账的,停岗学习一个月;经过2次停岗学习帮助教育后,第三次检查发现仍不改正的,限期1个月调离信用社系统。七、不准出纳人员隔日后再盘点现金。凡初次检查发现不按日盘点现金的,作批评教育处理;第二次检查发现不执行日清月结规定的,停岗学习一个月;第三次检查再有发现的,限期1个月调离信用社系统。八、不准在开放式流动服务点办理现金业务。按照“

5、谁安排处罚谁、谁办理处理谁”的原则,对违反规定的管理人员作免职处理,并调离该社;对违反规定的经办人员,一律勒令辞退。九、不准在营业网点办理放贷、收贷、收息手工业务。除发生突发性事故、事件或超越软件功能的事项,按其《预案》或经报批备案同意后,可以办理上述三项手工业务外,其他情况均不得办理上述三类手工业务。凡违反规定的,不论次数多少、金额大小、有无损失,一律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十、不准将综合管理岗、信贷业务岗与会计出纳岗混合办公。经过联社验收已经具备分业办公条件的营业网点机构,必须实施分区域办公。凡初次违反

6、者,对社主任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对思想认识仍提不高的,责令书面检讨并限期改正;经过3次以上帮助后仍不改正的,一律作免职处理,并调离该社。凡违反上述“十个不准”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情节较重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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