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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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      为健全我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体系,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我部成立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为规范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做好风险评估工作,我部制定了《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现予印发。  附件: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委员会是在农业部领导下依法开展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为动物

2、卫生风险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的组织。  第三条委员会由农业部负责组建和管理。  第四条委员会坚持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名。  第六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农业部主管副部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农业部有关司局、直属单位领导担任;委员由在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及管理和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担任。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均由农业部聘任。  第七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规划和计划,提出动物卫生风险评

3、估的方针、政策及技术措施建议;  (二)审定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准则、指南等规范性技术文件;  (三)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外来动物疫病和新发动物疫病的风险评估工作;  (四)负责动物卫生状况、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安全水平等风险评估工作,审议有关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报告;  (五)研究评估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相关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标准、准则,并提出对策建议;  (六)开展动物卫生风险评估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工作;  (七)负责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八)审议修订委员会章程,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审核委员

4、会经费预算及决算;  (十)完成农业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该中心为办公室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第十条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委员会的各项决定,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起草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准则、指南等规范性技术文件;  (三)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库,负责组成和派出评估专家组;  (四)组织实施动物卫生状况、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安全水平等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审议有关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报告

5、;  (五)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外来动物疫病和新发动物疫病的风险评估工作;  (六)组织研究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相关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标准、准则;  (七)组织开展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技术培训、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等工作;  (八)筹备委员会会议,承办委员会换届组织工作;  (九)编报委员会经费预算及决算,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  (十)承担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委员  第十一条委员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农业部有关司局、直属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兽医、畜牧、水产等部门推荐,由农业部聘任。  第十二条委员的基本条

6、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素质;  (二)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了解和掌握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和趋势;  (三)在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方面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  (四)热心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事业,能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五)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任务;  (六)遵守本章程,工作作风廉洁、严谨、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对国家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工作的方针政策、计划或规划,以及对委员会形成的各项决定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二)享有委员会规定的有关待遇的权利

7、;  (三)按时参加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及活动,承担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四)对有关涉密工作履行保密义务;  (五)遵守和执行委员会的决定。  第十四条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聘连任,到期不续聘者自行解聘。委员本人聘期内要求退出专家委员会或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由委员会办公室报农业部解聘。  第十五条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不能遵守本章程或因工作变动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经委员会研究同意,报农业部解聘。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委员会每年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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