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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5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法规分类号】215901200362【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文本并生效执行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颁布日期】2003.12.31【实施日期】2003.12.3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其它【文号】国税发(2003)154号【题注】【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已于2003年12月27日在澳门正式签署
2、,并经双方分别于2003年12月27日和2003年12月30日互致书面通知,确认已完成《安排》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安排》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安排》应自2003年12月30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04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现将该《安排》文本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为避免对所得的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安排适用于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第二条税种范围一、本安排适用于由一方
3、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三、本安排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一)在内地:1.个人所得税;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3.地方所得税。(以下简称“内地税收”)(二)在澳门:1.职业税;2.所得补充税;3.凭单印花税;4.房屋税。(以下简称“澳门税收”)四、本安排也适用于本安排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双方主管当
4、局应将各自税法所做出的实质性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第三条一般定义一、在本安排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一)“一方”和“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内地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二)“税收”一语按照上下文,是指内地税收或者澳门税收;(三)“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它团体;(四)“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五)“一方企业”和“另一方企业”,分别指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六)“海运、空运和陆运”一语是指一方企业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
5、,不包括仅在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七)“主管当局”一语,在内地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代表;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是指经济财政司司长或其授权的代表。二、一方在实施本安排时,对于未经本安排明确定义的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应当具有该一方适用于本安排的税种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第四条居民一、在本安排中,“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一方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它类似的标准,在该一方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但是,该用语不包括仅由于来源于该一方的所得,在该一方负有纳
6、税义务的人。二、由于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一)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一方的居民;如果在双方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一方的居民;(二)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一方无法确定,或者在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一方的居民;(三)如果其在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三、由于第一款的规定,除个人以外,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应认为是其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一方的居民。然而,如果
7、这个人在一方设有实际管理机构,在另一方设有总机构,双方主管当局应相互协商确定其居民身份。第五条常设机构一、在本安排中,“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二、“常设机构”一语特别包括:(一)管理场所;(二)分支机构;(三)办事处;(四)工厂;(五)作业场所;(六)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它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常设机构”一语还包括:(一)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为限;(二)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者雇用的其
8、它人员,在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者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四、虽有本条上述规定,“常设机构”一语应认为不包括:(一)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二)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三)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四)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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