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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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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国[GERMANY]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AGREEMENTBETWEEN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ANDTHEFEDERALREPUBLICOFGERMANYFORTHEAVOIDANCEOFDOUBLETAXATIONWITHRESPECTTOTAXESONINCOMEANDCAPITAL(Unofficialtranslation)议定书PROTOCOL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愿意为
2、促进相互的经济关系,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经两国政府代表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人的范围 德国[GERMANY]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AGREEMENTBETWEEN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ANDTHEFEDERALREPUBLICOFGERMANYFORTHEAVOIDANCEOFDOUBLETAXATIONWITHRESPECTTOTAXESONINCOMEANDCAPITAL(Unofficialtranslation)议定书PROTOCOL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愿意为促进相互的经济关系,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经两国政府代表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为双方居民的人。第二条税种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全部财产或对部分所得或部分财产征收的所有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财产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适用的现行税
4、种是: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1.个人所得税,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3.外国企业所得税和 4.地方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方税收”) (二)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1.个人所得税, 2.公司所得税, 3.财产税和 4.营业税。 (以下简称“德方税收”) 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所有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的实质变动,在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第三条一般定义 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的以外: (一)“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
5、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适用于有关缔约国税法的所有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有关缔约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 (二)“人”一语包括自然人、公司和其他所有人的团体; (三)“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 (四)“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 (五)“国民”一语是指根据缔约国一方的法律属于该国的自然人和按照该缔约国一方的法律建立的法人、合伙企业或其
6、他人的团体。 (六)“国际运输”一语是指在缔约国一方设有总机构的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经营船舶或飞机的运输; (七)“主管当局”一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是指财政部或其授权的代表;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方面是指联邦财政部。 二、缔约国一方在实施本协定时,除上下文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未经本协定明确定义的用语,都应具有适用于本协定的该缔约国有关税法所规定的含义。第四条居民 一、在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7、 二、由于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自然人,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国的居民;如果在两个国家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的国家的居民; (二)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两上国家中任何一国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 (三)如果其在两个国家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为是其国民的国家的居民; (四)如果其同时是两个国家的国民,或者不是两个国家中任何一国的国民,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三、由于第
8、一款的规定,除自然人外,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为是其总机构所在缔约国的居民。第五条常设机构 一、在本协定中,“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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