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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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5-11-1400:00:00  发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于2003年12月27日签署,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为进一步做好《安排》的执行工作,针对一年来各地在执行《安排》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根据双方税务主管当局就《安排》执行进行的磋商,现就有关条文解释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 关于《安排》体例及与税收法规的关系  《安排》是为了

2、避免两地对同一所得的双重征税,以两地的现行税收法规为基础,协调划分两地的税收管辖权的法律规范。在税收法规与《安排》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安排》为准。同时按照通行惯例,在实际处理《安排》与税收法规的关系时,应遵循“孰优”原则,即当税收法规所规定的税收待遇优于《安排》时,可以按照税收法规处理。  《安排》的体例与我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一般体例相同,不仅包括了避免双重征税的规定,同时也包括了防止偷漏税的内容。为此,各地在执行《安排》过程中要注意防止纳税人利用《安排》的规定,在两地均不纳税。  二、关于《安排》的条文解释  (一)第二条,在澳门适用的税种  1.职业税:由原来的纳税人只限

3、于公司职员扩大到公务员、教师等公职人员。此税种相当于个人所得税。  2.所得补充税:类似企业所得税,包括对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所得税。该项税种征收时不再附加凭单印花税。  3.凭单印花税:《安排》中所列此项税收为附加税,不做为一项独立的税种。  (二)第八条,海运、空运和陆运  1.本条适用于内地的税种除所得税外,还包括营业税。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5-11-1400:00:00  发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

4、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于2003年12月27日签署,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为进一步做好《安排》的执行工作,针对一年来各地在执行《安排》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根据双方税务主管当局就《安排》执行进行的磋商,现就有关条文解释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 关于《安排》体例及与税收法规的关系  《安排》是为了避免两地对同一所得的双重征税,以两地的现行税收法规为基础,协调划分两地的税收管辖权的法律规范。在税收法规与《安排》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安排》为准。同时按照通行惯例,在实际处理《安排》与税收法规的关系时,应遵循“孰优”原则,即当税收法规所规定的税收待遇优于《安排

5、》时,可以按照税收法规处理。  《安排》的体例与我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一般体例相同,不仅包括了避免双重征税的规定,同时也包括了防止偷漏税的内容。为此,各地在执行《安排》过程中要注意防止纳税人利用《安排》的规定,在两地均不纳税。  二、关于《安排》的条文解释  (一)第二条,在澳门适用的税种  1.职业税:由原来的纳税人只限于公司职员扩大到公务员、教师等公职人员。此税种相当于个人所得税。  2.所得补充税:类似企业所得税,包括对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所得税。该项税种征收时不再附加凭单印花税。  3.凭单印花税:《安排》中所列此项税收为附加税,不做为一项独立的税种。  (二)第八条

6、,海运、空运和陆运  1.本条适用于内地的税种除所得税外,还包括营业税。  2.第二款,鉴于运输业合作经营的形式很多,按惯例,对于根据内地法律规定已构成内地居民法人的两地合作企业从事跨境运输取得的收入、利润,应在内地征税。  (三)第十一条,利息  由于《安排》此条对利息征税的限定税率较优惠,为防止对此条的滥用,各地在执行此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减征和免征利息所得税时,应确保享受该条待遇的人确为两地一方或双方的居民。经澳方税务主管当局确认,在澳门设立的“离岸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属于澳门居民。  (四)第十五条,非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是指因受雇(一般有固定雇主)而取得的薪金、工

7、资和其他类似报酬。按照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只要满足三个条件之一,来源地有权征税。针对具体执行中两地跨境工作人员往来频繁,一天之内出入境或往返的情况,我局以国税发〔2004〕9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对有关问题做了明确。对两地跨境工作人员出现的此类问题按上述文件规定处理。  三、关于居民身份认定  (一)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的认定:  根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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