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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5
《汽车保险与理赔_第3章_汽车保险产品(III)》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第3章汽车保险产品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费率1.国外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概述2.我国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概述3.交强险费率二、机动车商业保险险种与费率1.机动车商业险种概况2.机动车损失保险3.第三者责任保险4.其他主险险种5.附加险6.机动车保险费率一、产生背景一战后,随着汽车的大量生产和分期付款促销方式的出现,普通平民开始拥有汽车,汽车迅速在大众中普及,为汽车保险业的迅速发展创造了条件。然而,当时的汽车价格仍是不菲,购车时几乎花费了所有积蓄,出现了无力购买车险或无相应财产做担保的驾车人。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费率1.国外
2、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概述当事故发生时不仅自己的损失无法弥补,而且意外事故的受害人的损害也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同时,有的驾车人虽然购买了汽车保险,但因保险责任限额很低,也无法弥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为了改变这种状况,许多国家和地区相继制订有关法令,强制实行汽车责任保险,以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补偿。世界上最初将车辆损害视为社会问题的是美国的马萨诸塞州。之后,英国于1931年实施了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日本于1956年实施了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国于1959年起实施;德国于1965年强制汽车所有人投保;香港于1951年实施了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目前
3、,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或地区都实行了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特征1.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具有强制性一般的汽车责任保险都依据自愿原则办理,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根据强制保险的相应法规开办,汽车拥有者必须购买,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它具有强制性的特点。2.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对第三者的利益具有基本保障性一般的汽车责任保险,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责任限额,主要是依据个人的需要和缴费能力确定,一般情况下,投保人会选择稍高限额,以获得保险的充足保障。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是固定的,不能自愿选择,正因为这点,各国在制定责任限额时都定的比较低
4、,以使大多数投保人都有购买能力,因此较低的限额只是对事故受害者的一个基本保障。3.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一般汽车责任保险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以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大小,因此它是以过失责任为归责原则。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大多基于损害的存在对受害者予以补偿,因此它多采用以无过失责任为归责原则。我国的交强险采用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相结合的原则。4.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具有公益性一般汽车责任保险的费率厘定是考虑公司盈利的,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费率由政府统一定制,且不考虑盈利,所以保险费率相
5、对较低,具有公益性。三、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实施方式(1)混合实施英国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就是这种实施类型。在英国,汽车保险被设计分为四个层次的类型:1)法定最低要求的汽车责任保险。2)第三者责任保险。3)第三者责任、火灾和盗窃保险。4)综合保险。每个层次类型都包括法定最低要求的汽车责任保险的内容。投保何种保险,由投保人自由决定。(2)分离实施分离实施方式表现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与一般汽车责任保险分别实施。此种实施方式下,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是最基本保险,汽车所有人或驾驶员必须办理。同时设有汽车保险的主要险和附加险,供投保人自愿选择。一、产生背景
6、1983年,国务院颁发第27号文件,要求汽车及拖拉机必须参加三者险。1984年国务院发布151号文件,明确提出对汽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问题。2.我国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概述以后公安部也曾多次发出规定,要求汽车不参加三者险不发牌照。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已经实行了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但在法律上明确汽车责任保险的强制性是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但是,《道交法》只是对强制责任保险做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与之配套施行的《强制三者险条例》却一直到2006
7、年才公布。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62号国务院令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这一条例就是业界流传以久的《强制三者险条例》。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解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发布时间:2006-07-12来源: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共分10部分总则、定义、保险责任、垫付与追偿、责任免除、保险期间、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合同变更与终止、附则。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
8、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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