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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与理赔(a)结课论文浅析汽车保险与理赔》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汽车保险与理赔(A)》结课论文题目:浅析汽车保险与理赔学院:会计与金融学院专业:会计学姓名:梁静茵学号:120301061027任课老师:赖建生成绩:中国珠海二0一三年五月 诚信承诺书本人郑重承诺:我所呈交的结课论文《浅析汽车保险与理赔》是在任课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成果,文中引用他人的观点和材料,均在文后按顺序列出其参考文献,论文使用的数据和材料真实可靠。承诺人签名:梁静茵日期:2013年05月26日 浅析汽车保险与理赔梁静茵(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会计与金融学院,广东珠海)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汽车的使用越来越普遍,汽车保险也随之发展起来。车主驾驶是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汽车保险合同来转嫁给保险公司的。汽车保险合同在汽车保险理赔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理赔是依据合同来的,因此下文将浅析汽车保险与理赔。关键词:汽车保险与理赔、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交强险、险种······AnalysisofautoinsuranceinprincipleLiangJingyin(ZhuhaiCollegeofBeijingPolytechnicUniversitySchoolofaccountingandfinance,Zhuhai,Guangdong)Abstract:Withthesocialandeconomicdevelopment,moreandmorewidespreaduseofcars,carinsurancealsowillbedeveloped.Drivingbycarownersandinsurancecompanieshavesignedcontractstopassoncarinsuranceinsurancecompany.Autoinsuranceautoinsuranceclaimsincontractplaysanimportantrole,claimsarebasedoncontracts,sobelowOncarinsuranceandclaims.Keywords:automobileinsuranceandclaims,autoinsurancecontractsandpolicies,topaycompulsoryinsurance,insurance···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渐渐成为大多数人们出行的工具。可是汽车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危险,尤其是财产的损失和生命的丢失。由于汽车具有较高的速度,而且与人们的日常活动联系较为紧密,促使了道路交通网络的不断发展,使得人们时时刻刻都被包围在各种道路之中,因而要面对汽车造成的各种交通事故。每年全世界机动车意外交通事故所导致的人员死亡伤残和财产损失达到令人触目惊心的程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就应 运而生,然而保险的生效是保险合同的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也由此产生。一、汽车保险的概念及发展历程和现状汽车保险也叫做机动车辆保险,简称车险,是指以机动车辆为保险标的,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是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既属于财产保险又属于责任保险的范畴,是综合性的险种。汽车保险是近代发展起来的,我国的汽车保险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其中最主要的是发展阶段和完善阶段,现在还是属于完善阶段中。我国汽车保险业经过了近30年的发展,保险程度尽管不能同较发达的国家相比,但是就以险种来分析,也有了一定的发展。譬如,第三者责任险,我国于1984年提出第三者责任险为强制险,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推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第三者责任保险将成为机动车辆定期安检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目前我国汽车保险与有汽车王之称的美国相比较,还是有不足之处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1.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2.保险合同的特征(1)汽车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的取得是需要花费一定代价的,也就是说投保人是要支付一定的保费给保险人的。(2)汽车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并且相互承担义务的合同。(3)汽车保险合同是射悻合同射悻合同是一种机会性的合同,它是指合同的履行内容在订立合同是并不能确定的合同。汽车保险合同的射悻性就表现为投保人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买到了一个将来的可能补偿的机会。(4)汽车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附和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充分商议合同的主要内容,而是由一方(大多 数是保险人)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大多数是投保人)只能取与舍,即要么接受对方提出的合同内容签订合同,要么就拒绝。(5)汽车保险合同具有属人性保险汽车转卖时,必须对保险合同进行批改,汽车在不同的人手中,出险频率的是不同的,保险公司有权重新核实,看是否接受该人的投保请求。(6)汽车保险合同是不定值合同1.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1)投保单汽车保险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或者称为“投保申请书”是投保人申请保险的一种书面形式;投保人只需按其列名得项目逐项填写即可,经保险人签章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2)暂保单暂保单时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签发的临时凭证;但是暂保单的有效期较短,一般只有30天。(3)保险单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的依据。(4)保险凭证保险凭证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5)批单批单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保险单的内容进行修改或变更的证明文件。2.汽车保险的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我国《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知道保险利益原则有两层具体的含义:一、只有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的资格;二、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判断保险合同能否生效的依据。 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备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以下是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a)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b)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c)必须是确定的或可以实现的利益。关于保险利益的时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财产保险实务中,一般要求保险利益有效期期内始终存在,特别是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或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备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第48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备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另一种是人生保险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而在合同生效后,就不在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第31条:“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保险利益原则从根本上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限。保险与赌博均是基于偶然事件的发生而获益或受损,但是赌博是通过投机取巧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而保险利益的确定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且只有在经济利益受损的条件下才能得到保险金赔付,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保险利益原则可以较有效的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所谓的道德风险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为了获取保险金而违反道德规范,故意主动造成交通事故,由于保险费与保险赔偿或给付金额的悬殊,如果不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为保险合同有效条件,将诱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牟取保险赔款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的经济补偿。而故意破坏保险标的的道德风险,引发犯罪动机与犯罪行为。保险利益原则还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的最高限额,为保险赔偿额数的界定提供了合理的科学依据。(2)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他还的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信,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诈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其主要表现形式有:a)履行如实告知义务;b)履行说明义务;c)履行保证义务;d)弃权和禁止抗辩。在保险经营活动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情况有:告知不实即误告;不予告知即漏报;有意不报即隐瞒、虚假告知即欺骗等。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情况 主要有未对责任免除条款予以明确说明;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赔付义务;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等。(3)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的含义是: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主要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与实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不是指时间上和空间上与损失最为接近的原因。即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保险人则无需负赔偿责任。从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来看,主要包括下列几种情况:a)单一原因即损失由单一原因造成,。如果导致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而且这个近因(即原因)属于保险风险,保险人应对损失负赔付责任;如果这个近因是除外风险,保险人则不予赔付。b)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发生若同时发生的都是保险事故,则保险人承担责任;若其中既有保险事故,也有责任免除事项,保险人只承担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c)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即损失是由若干个连续发生的原因造成,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两个以上灾害事故连续发生造成损害,一般以最近的(后因)、最有效的原因为近因,若其属于保险事故,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但后果是前因直接自然的结果、合理连续或自然延续时,则以前因作为近因。(4)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或,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又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取全面、充分的赔偿。但是保险赔偿是弥补保险额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保险人在履行损失补偿义务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这些因素主要有:a)实际损失: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进行保险补偿,这是一个基本限制条件,即当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后,保险赔偿应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 b)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日或给付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的行为。责任的最高限额,赔偿金不能高于保险金额。另外,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基础和依据。如果赔偿额超过保险金额,则会使保险人处于不平等地位。c)保险利益: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首先必须对受损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也必须以被保险人对该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一、汽车保险的主要险种1.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保险公司所负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中是这样规定的: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保险公司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2.全车盗抢险是指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夺,经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或保险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及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3.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夺,经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或保险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及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4.车损险是指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部分损失或全部损失后,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险种,是车险的主险种之一。在其保险期间内给予赔偿的有:地震不赔;精神损失不赔;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未年检不赔;发动机进水后再启动造成损坏不赔;发动机进水后再启动造成损坏不赔;爆胎不赔;放弃追偿权不赔;改装后的添加设备不赔;修车期间的损失不赔;收费停车场事故不赔;没经过定损直接维修不赔;误撞自家人不赔;新车保险单生效前不赔。除了以上十几种保险期内不赔予赔偿的,其他都赔。 一、保险投保和理赔的流程1.车险投保流程(1)投保资料准备(原商业车损险已过期,需验车照片);(2)把以上车辆投保单资料交给投保的保险公司;(3)交纳保险费;(4)保险单及发票领取;(5)手续费领取。2.汽车保险理赔流程(1)受理案件:包括接受报案、出险通知、查勘保单信息、安排查勘、立案(2)查勘定损,即保险公司赔付被保险人的前提是先判断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属于则赔偿,否则则拒绝赔偿。(3)车辆修复(4)索赔手续,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应向保险公司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事故后果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作为索赔证据。(5)理算核赔(6)赔付结案二、基本理赔计算1.交强险有责任的情况如下:(1)死亡或伤残的每次事故赔偿的最高限额为110000元;(2)医疗费用每次事故赔偿的最高限额为10000元;(3)财产损失的每次事故赔偿的最高限额为2000元。没有责任的情况如下:(1)死亡或伤残的每次事故赔偿的最高限额为11000元;(2)医疗费用每次事故赔偿的最高限额为1000元;(3)财产损失的每次事故赔偿的最高限额为100元。2.商业险车损险(1)全部损失a)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保险价格时: 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交强险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a)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时: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交强险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1)部分损失赔款=(实际修车费用-残值-交强险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三者险(1)按事故责任比例应付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赔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2)按事故责任比例应付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赔款=应付赔偿金额×(1-免赔率)六、学习心得通过这段时间学习汽车安全与保险课程知识,我对汽车安全和理赔有了初步的了解。正所谓风险无处不在,既然我们无法避免,那么我们就要学会如何去应对,特别是在我们这个社会里,汽车已经成为我们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了,而且大部分家庭都具备汽车,那就更要了解一下汽车保险与理赔,这将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要做到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文明行车,远离车祸,拒绝交通违法。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可以给自己带来一定的好处,预防危险,要用小细节做起。参考文献:[1]《保险法》第11条2009年[2]《保险法》第31条2009年[3]《保险法》第48条2009年References:[1]"InsuranceLaw"Article112009[2]"InsuranceLaw"Article312009[3]"InsuranceLaw"Article4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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