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执法中的法律实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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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业行政执法中的法律实务分析李媛辉2012年5月29日长沙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层次与部门(略)二、我国现行林业植物检疫立法现状(略)三、行政诉讼(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性的认定(详,案例分析)四、行政赔偿诉讼中对事实行为违法性的认定(案例分析)五、行政许可中多因一果的赔偿责任(案例分析)六、林业植物检疫中的行政强制(详)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层次与部门(一)层次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层次与部门(二)部

2、门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2、民商法3、行政法4、经济法5、社会法6、刑法7、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跃入14“……制定了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水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规范重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97年刑法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逃避动植物检疫罪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第337条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3、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337条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二是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二、我国现行植物检疫立法现状实体规范《森林法》第22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

4、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992年)《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2005年)二、我国现行植物检疫立法现状程序规范:《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三部曲三、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

5、行为违法性的认定(一)对作为行为违法性的认定⒈主要证据不足的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⒊违反法定程序的⒋超越职权的案例1案例2案例3案例4案例5和案例6案例7、案例4(二)不作为【案例1】河南省许昌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禹州市XX局林业行政征收、行政处罚一案2009年10月13日,被告作出(2009)禹林行收决定第01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书,以原告2008年上半年生产煤碳、使用木材为由,要求原告缴纳造林费、育林基金30万元;2009年12月11日,被告又以原告未缴纳2008年上半年造林费、育林基

6、金为由,对原告作出(2009)禹林罚字第04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为:1、按日加收3‰滞纳金;2、处以应缴费额10%的罚款3万元。2010年1月7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2009)禹林行收决字第01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书和(2009)禹林罚字第04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2009年7月1日施行的《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育林基金在林木产品的销售环节征收,……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在多次销售林木产品时重复征收育林基金。……严禁在育林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

7、”本案中,原告有证据证明其购买的林木产品销售方已缴纳了育林基金,因此,被告2009年10月13日作出征收作为林木产品购买方的原告育林基金和造林费30万元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明确依据和相关充分证据,所以,被告作出(2009)禹林行收决字第01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继而,被告以原告未缴纳造林费、育林基金为由,对原告作出按日加收3‰滞纳金并处以应缴费额10%的罚款3万元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也属证据不足,应依法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

8、,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禹州市XX局2009年10月13日作出的(2009)禹林行收决字第01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书和2009年12月11日作出的(2009)禹林罚字第04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返回20【案例2】(2009年司法考试)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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