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分公司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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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版本号:V1.0文件修改记录序号版本修改内容简述修改日期批准人11.0首次制定2011.09.31赵振辉2345678批准人:赵振辉生效日期:2011年10月1日一23一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版本V1.0)第一章目的3第二章范围3第三章术语与定义4第四章品质考核计分制度5第五章重点品质管理事项8第六章违规行为及扣分标准10第七章附则23一23一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版本V1.0)第一章目的第一条为更好的规

2、范分公司个险队伍业务行为,提升业务品质,切实践行“高素质、高品质、高绩效”的“三高”理念,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太平寿发〔2006〕63号)和《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险业务品质管理补充办法》(太平寿发〔2009〕261号)的基础上,结合重庆分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二章范围第二条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所有个人寿险代理人的各项业务行为,应遵守本细则的要求。第三条公司与代理人所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书》第一条第四款中所称“业务

3、品质管理办法”即指总公司印发的太平寿发一23一〔2006〕63号、太平寿发〔2009〕261号两项制度文件,以及本细则。有违反本细则的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书》第七条约定的合同解除权。第四条《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2009版)(以下简称基本法)中第六章规定的各级业务人员的晋升及维持考核中,所称“通过品质考核”,即指通过本细则的考核。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达到本细则处罚标准的,公司将作出不予晋升、不予维持直至解除代理合同的决定。第三章术语与定义第五条代签名:按规定需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监护

4、人)本人亲笔签名的相关保险资料,非客户本人亲笔签名、代客户签名或唆使他人代客户签名的行为。上述保险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书、投保提示书、建议书、客户权益确认书、契约审核函件、体检报告书中的健康告知、各类疾病问卷、授权委托书、委托转帐合同、保单回执及各类变更申请书。代签名包括代理人代签名和他人代签名。第六条自保件:以分公司在职代理人或其直系亲属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单(不包含一年期及以下产品、投连产品、趸交产品),保单投保在本人名下的,称为一23一自保件,投保在分公司其他代理人名下的,称为互保件。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三种关系。

5、隐性自保件是指因核心业务系统中代理人人员信息不完整无法识别的自保件,或以朋友、邻居等名义购买,而实为本人或直系亲属购买的保单。第七条保单替换:利用回佣、误导等手段去说服客户放弃现有保单或退保去购买新保单的行为。实务中,客户(同一被保险人)在我司已购买的期交保单发生退保、减额缴清、失效、永久失效、自动垫缴、续期未缴费等情况下,前后六个月内又重新购买期交寿险新契约保单的,认定为保单替换。保单替换仅针对原保单和新保单均为个险渠道的情况,仅针对期交保单,不包括一年期及以下产品、投连产品、趸交产品。无论原保单与新保单的代理人是否是同一人,均认定新保单的

6、代理人为保单替换责任人。第四章品质考核计分制度第八条本细则采用计分量化考核的方式,对在业务活动中发生违规行为的人员,实施扣分处罚,对累计扣分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后续处罚。计分以个人为单位。一23一第九条品质考核期:计分以基本法考核期为单位,结束后归零。业务经理二级以下以季度考核,业务经理二级及以上职级为半年或整年考核。第十条品质管理委员会:分公司设立品质管理委员会,由总经理室分管领导负责,个人业务部、教育培训部、运营服务部、保费部、财务部、企划部相关人员组成。品质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制定品质管理政策,审议、裁定品质案件,做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

7、定。第十一条计分基本流程:个人业务部品质管理岗对扣分及处罚情况进行记录,每笔记录在《品质计分统计明细表》中登记,考核期末根据扣分汇总情况作出品质考核建议,经品质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处罚。第十二条申述:业务人员对于事实认定和扣分处罚有异议的,可向品质管理委员会申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裁决。第十三条个人品质考核结果应用个人季度累计扣分达到下述标准的,给予相应处罚。业务经理二级及以上职级考核期为半年或整年,按照季度平均参照执行:季度累计扣分处罚内容3分通报批评。单次扣分即达3分以上的,立即给予通报批评。一23一3-5分

8、取消晋升资格6-8分取消维持资格予以降级,试用业务代表和降级试用业务代表直接清退9分及以上立即解除代理合同(含业务经理二级以上职级),并将违规行为上报同业公会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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