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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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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2009年版)》编号:TPLSZ/GYW04版号:A1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实施细则(2010年版)编写:李启军、孙笑、任皓等制度管理员:尹家芳、周雅哲批准:李林批准日期:2010年月日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寿险代理制保险业务人员(以下简称“业务人员”)的行为,树立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的良好形象,促进个人寿险业务走上专业化道路,全面落实《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暂行办法(暂行)》,特制定《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实施细则
2、(2010年版)》(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由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品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品质管理委员会”)制定、修改。品质管理委员会由分公司总经理担任委员会主任,分公司总经理室其他成员担任副主任,分公司各部门及各支公司、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担任委员,执行秘书由运营服务部品质管理岗担任。执行秘书负责公司品质管理的日常工作,对涉及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品质处罚,执行秘书的汇报对象是品质管理委员会。第三条本《细则》管理的对象为所有在职的代理制保险业务人员。第四条本《细则
3、》采用计分的方式,对在业务活动中发生违规行为的人员,一经品质管理委员会查实,实施扣分处罚。第五条以自然年度为时限,每年度每位业务人员品质管理总分为12分。扣分不进行跨年累计。第六条公司内外勤各相关岗位发现营销员的违规行为,有权依照本《细则》提出扣分建议,并将扣分建议及原因上报品质管理委员会执行秘书,由品质管理委员会执行秘书根据核实的情况知会当事机构并获得回馈确认后,发出品质扣分通知书。第七条品质管理委员会执行秘书应及时将扣分情况记录于《品质计分统计明细表》上,每季度报送个人业务部,个人业务部及相关各部须按
4、相关的规定进行后续处理。《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2009年版)》编号:TPLSZ/GYW04版号:A1第一条业务人员或支公司对处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品质扣分通知书的十日内(收到日期以业务人员的主管的签收时间为准)以书面形式向“品质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暂由人力资源部受理申诉),逾期未提出视为接受。“品质管理委员会”应在接到书面申诉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裁决,此裁决为最终裁决。第二条太平人寿深圳分公司将依据扣分记录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予以下处罚:(一)每年度累计扣分达到3分(
5、含)以上的人员,通报批评;试用期人员在考核期内者,不得转正。(二)每年度累计扣分达到6分(含)以上的人员,书面警告,参加一日的品质管理强化班”学习,写出书面改进报告,在试用期或考核期内者,不得转正或晋升。(三)每年度累计扣分为达到9分(含)以上的人员,记过,参加二日的“品质管理强化班”学习,写出书面改进报告,同时予以降级,在试用期或考核期内者,不得转正或晋升。(四)每年度累计扣分达到12分的人员,解除代理合同,并报深圳保监局和同业公会备案。(五)凡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竞赛,若竞赛期内累计扣分达到2分(
6、含)以上,取消竞赛资格;凡6个月以上的竞赛,若竞赛期内累计扣分达到4分(含)以上,取消竞赛资格。(六)凡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条违规人员其上级直接主管承担的相应管理责任:(一)每年度业务经理直辖组内业务人员累积扣分达4分,业务经理被连带扣1分,并扣管理津贴100元。(二)每年度业务经理直辖组内业务人员累积扣分达5-8分,业务经理被连带扣2分,并扣管理津贴200元。(三)每年度业务经理直辖组内业务人员累积扣分达9分以上,业务经理被连带扣3分,并扣管理津贴300元。(四)每年度高级经理(含区域总监
7、、区域总经理)直辖部内业务经理《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2009年版)》编号:TPLSZ/GYW04版号:A1累计扣分达6分或所辖人员累计扣分达18分,高级经理(含区域总监、区域总经理)被连带扣2分,并扣管理津贴400元。(五)每年度高级经理(含区域总监、区域总经理)直辖部内业务经理累计扣分达12分或所辖人员累计扣分达36分,高级经理(含区域总监、区域总经理)被连带扣4分,并扣管理津贴800元。(六)每年度高级经理(含区域总监、区域总经理)直辖部内所辖人员单次扣分达6分以上的,高级经理(含区域总监
8、、区域总经理)被连带扣1分,并扣管理津贴200元。第二部分违规行为及扣分标准第一条新契约方面(一)顶替客户体检或协同客户让他人顶替体检、伪造或或修改体检报告,或明知上述情况不阻止、不告知公司,或隐瞒客户擅自找他人顶替体检的,扣12分,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二)擅自修改、变更客户投保书、保单资料,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影响客户投保选择的,或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擅自与客户签订附加条约,擅自盗用公司或他人名义签发保险单的,扣12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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