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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10-75号解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以下简称中新协定条文解释)即国税发[2010]75号文件,这份近三万字的指导性文件,对于如何正确理解协定条款给予了详尽的释义,不仅如此,《中新协定条文解释》可适用于所有的协定和安排,作为税收协定的解释蓝本,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常设机构的认定历来是征纳双方争议的焦点,因为它关系到营业利润是否课税的问
2、题,《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以很大篇幅解释了常设机构认定的各类情况,实际中如何根据《中新协定条文解释》正确判定常设机构,笔者就此谈谈个人的看法。 总的来说,常设机构可以分为四类:机构、场所类常设机构,工程、活动类常设机构,人员劳务类常设机构和代理类常设机构。在判定对方是否构成中国的常设机构时,首先应进行正确归类,因为每一类常设机构的认定有其自身的标准。 一、机构、场所类常设机构应注意的问题 (一)把握三性 机构、场所类常设机构的认定相对比较简单,因为是实质存在的,不论是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
3、处,还是市场里的货摊或者维修中心,只要符合营业性、固定性和长期性的特征,就可认定为常设机构。例如新加坡某制造企业在中国设立维修中心对其售出产品提供免费维修等售后服务,该维修中心就构成我国的常设机构,因为有固定的场所,具有长期性,并且进行了营业活动,虽然是免费,但维修是新加坡某制造企业销售活动的延伸,维修点的利润已经体现在新加坡某制造企业的销售利润里。 (二)单一常设机构与多个常设机构的认定 主要依设立的对象而定。例如新加坡食品连锁店W.2009年W在中国A市开设了第一家分店。一年后又在中国的B
4、市开立了第二家分店。B市分店经营了四个月后,总部认为该分店没有生命力,决定关闭。春节前两个月,A市的分店在距离分店两个街区的地方又经营了一家店铺,销售食品。这家店铺有明显的W店的标志,由A市的商店管理,聘用临时销售人员。根据以上情况,应认定新加坡食品连锁店W在中国设有2个常设机构,分别是A市的分店和B市的分店,虽然B市分店只经营了4个月,因为是以持久性为目的,根据《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仍认定构成常设机构。与此同时,在街区设立的店铺不能认定为W的常设机构,因为是A市的分店设立的,只能将该店铺产生的利
5、润归属于A市的分店。 二、工程、活动类常设机构应注意的问题 (一)如何计算6个月 对方国家在中国设立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根据《中新协定条文解释》,6个月计算的规则包括以下要点:第一,起止日期不完全是合同日期。为实施合同而进行的各种准备活动,如果在合同日期前,则以进行各种准备活动的时间作为起始日;如果作业全部结束按照合同约定已经交付了,但还进行试运行作业的,则按试运行作业结束的时间为终止日。第二,相关联的项目应合并计算
6、持续时间。在一个工地或同一工程连续承包两个或两个以上作业项目,不能按每个作业项目分别计算持续时间,而应合并一起计算工程的持续时间。例如,新加坡某企业与中国某大型机械设备公司签约帮助安装机器,有两个独立的合同,第一个合同耗时5个月,第二个合同在首合同完成之后4个月启动,又花了5个月完成,则应合并计算该项安装工程的时间,认定持续时间为10个月,构成常设机构。第三,因故中途停顿作业的,只要工程没有终止,不得扣减停顿时间。 (二)转包工程时对总包商与分包商应分别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企业将承包工程作业
7、的一部分转包给其他企业的,作为总包商来说,应以整个工程的持续时间作为总包商承包工程作业的持续时间;作为分包商来说,应以其承担的工程作业项目单独计算持续时间。 举例来说,华美承包有限公司是新加坡居民,投标获得成功,用1000万美元在中国承建海上石油生产平台,这个项目将耗时三年。工程开始之前,华美承包公司以900万美元的价格将海上石油生产平台的建设项目分包给了自己的全股子公司建筑者有限公司,这是一个日本居民。建筑者有限公司在自己的工地上又有2个分包商:分包商A,是新加坡居民,负责在海上石油平台主结构
8、上安装钢筋,在建筑工地上连续工作了11个月。分包商 B,是新加坡居民,提供专业工程服务,并被要求监督关键部件的组装,为时5个月,分包商B使用建筑工地上工程师小棚中的办公桌。从上述情况可知,华美承包有限公司构成在中国设立常设机构,作为总包商,要看整个工程项目的持续时间,因为整个项目耗时三年,已超过六个月。接下来,建筑者有限公司是否构成中国的常设机构呢?因为该公司是日本居民,所以要根据《中日税收协定》来判定,将建筑者有限公司承包海上石油生产平台的建设项目总耗时和《中日税收协定》关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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