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税发200931号文房开所得税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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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用解读国税发(2009)31号文房开所得税处理办法2009-09-2815:17:50

2、分类:所得Rachel的解读国税发(2009)31号文房开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解读:[2006]31号文件依据的上位法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2008年1月1日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后,需要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基础上制定房地产所得税政策,虽然晚了点,不过还好,季度预缴基本上是

3、按照会计利润(国税函[2008]635号文件),因此该文件主要是针对汇算清缴税务事项。本文件是实体和程序的统一。既规定地产企业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也规定程序性问题。因此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也依据《征管法》来制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解读:2008年1月1日以后,无论内资企业、外企企业均适用本文件。2008年1月1日以前,内资企业执行31号文件,而外资企业则执行国税发[2001]142号文件,两者的理念及交纳方式完全不同。新文件38条规定,外资企业2007年1

4、2月31日前的预售收入,待开发产品达到完工标准后,也要按照本文件来结转收入和计税成本。但是具体如何衔接,说的并不明确。例如:某外资企业,2007年取得预售收入1000万元,按照10%的利润率缴纳税款330万元,2008年该企业的开发项目达到完工标准,如何进行处理呢?这里的关键是,纳税申报表附表3第50行的调减项目到底该填多少,如果填100万元的话,那么以前年度的期间费用如何处理?个人倾向于作为过渡措施,都扣除在今年。或者作为以前年度的亏损处理,其实效果是一样的。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

5、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解读:关于完工标准,同原来的31号文件未发生变化。在原31号文件执行过程中,许多企业反映:以竣工证明作为主要标志的完工标准太早,开发企业由于未进行最后结算,有些建安发票尚未取得,会形成已经实际发生的成本由于在完工年度未取得发票,无法扣除的问题。本次文件,未修改完工标准。但是文件3

6、2条规定: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部分的解决了这个问题。文件35条规定,企业可以在汇算清缴前任意选择一个时点结转收入。这样对规定更加明确企业在年内根本不必结转预售收入为实际销售收入。预售收入结转为实际的销售收入实际只是一个汇算清缴的年度问题。某些地方的税务局制定的汇缴政策中在年度中间预售收入结转为实际销售收入的一系列规定,再次证明属于多此一举。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

7、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解读:继续强调开发企业不得事先核定征收。用词更加明确,第一,不允许开发企业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而本文件则明确了房地产业作为一种特殊行业,是不适用按照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进行核定征收的

8、。第二,可以对以前年度开发企业的纳税核定征收。目前,全国对开发企业实施核定征收的地方很多,例如湖南省国地税联合发文件,对所有的地产企业进行核定征收,除了地方税务机关对于税收任务的考量外,也有文件表述不清楚的原因。实际上事后核定征收是《征管法》35条针对所有企业的措施,新文件完全没有必要去说此事,只要说开发企业一律不能核定征收即可,否则反而可能引起一些理解上的争议。文件第一章总则共四条,明确的是地产企业所得税的两个根本问题,第一,究竟允许不允许对地产企业进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管理;第二,完工标准究竟如何界定。  第二章收入的税

9、务处理    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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