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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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六章破产法2第一节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概念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由法院主持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它包括破产清算制度和以挽救债务人免于破产为目的的重整、和解等法律制度。3破产的特征:1.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全部财产还债后,债务人便丧失了主体资格。2.必须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特定条件。3.是对所有债权人最为公平的偿债手段。4.是依照司法程序进行的偿债手段。4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

2、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只适用于企业法人的破产情形。2.下列主体不适用破产法:(1)事业单位法人、团体法人、机关法人(2)个人3.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5三、破产界限(条件)《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须是已到期、债权人提出偿还要求的、无争议或是已生效的判决、裁决确定的债务,债务人对全部

3、或主要债务长期连续不能偿还,丧失清偿能力,无财产、信用和能力等任何方法和手段清偿债务四、破产法的意义1.优化资源配置。让企业适应优胜劣汰规律,并对陷入困境企业进行挽救。2.公平保护破产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利益。3.充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4.解脱债务人对没有清偿部分的偿还义务。5.有利于社会的稳定。6.促进企业自主经营,提高经济效益。6第二节破产申请和案件受理一、破产申请的提出(一)破产申请人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启动的前提条件。破产程序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才能开始。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78(二)破产案件的管辖1.案件的主管法院: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何谓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2.法院管辖案件的权限分工:(三)破产申请提交的材料-9二、破产申请的受理(一)受理的条件1.符合破产的条件2.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1)债务人有隐匿、

5、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10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11(二)发布通知和公告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

6、付财产的要求;(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12(三)债权人申报债权1.债权申报的期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2.债权人应当申报的债权(1)未到期的债权(2)过了期限的债权(3)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4)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劳动

7、债权能否申报?债权人未在法定时间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债权人既未在法定时间内申报债权,又未在破产程序终结前补报的,视为放弃债权。1314(四)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1.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行为无效。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否则,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3.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继续进行。4.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

8、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5.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15第三节破产管理人一、破产管理人产生及报酬确定破产管理人的概念:是指进入破产程序之后,根据法院的指定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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