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56293054
大小:173.00 KB
页数:40页
时间:2020-06-09
《《经济法概论》第三章:破产法.ppt》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第三章:破产法破产制度与破产立法破产程序法破产实体法第一节:破产制度与破产立法破产的概念与特征破产法概述我国的破产立法一、破产概念与特征破产是指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破产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破产是一种清偿债务、结束债权债务关系的具有强制性的特殊手段;破产的适用必须具有一定的事实根据,这种事实根据是指,债务人不能及时履行到期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公平清偿,保护债权债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破产制度的主要目的;破产是通过案件审理程序使债权公平受偿的手段。二、破产法概述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对其宣告破产
2、,并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进行重整、和解等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破产法的基本内容包括破产程序规范(包括破产申请与受理、债权人会议、破产整顿、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实体规范(包括破产财产、破产债权、别除权、取回权、抵销权、破产费用等相关问题)法律责任(包括破产人责任以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三、我国的破产立法《企业破产法》该法适用范围为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法》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根据高法的解释:人民法院审理破产还债案件,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
3、7章的规定外,可参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节:破产程序法破产的条件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一、破产的条件破产界限我国《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1破产案件的申请2破产案件的管辖3破产案件的受理二、债权人会议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主要包括:(1)依法申报债权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3)未能就担保物受足额清偿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4)已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
4、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无表决权的债权人一般是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二、债权人会议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讨论通过对债务人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调查债权,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形式审查讨论并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监督管理人的工作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二、债权人会议3债权人会议的议决方式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
5、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二、债权人会议4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行使下列职权: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三、重整1重整的含义和特点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三、重整重整申请时间提前、启动主体多元
6、化重整程序适用优先参与重整活动的主体多元化、重整措施多样化重整的目的在于维持公司之事业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债务人可负责执行重整计划三、重整2重整的条件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三、重整3重整期间重整期间又称重整保护期,企业破产法设立这段期间的目的在于使得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能够在
7、这段法定的保护期内提出重整计划草案,供债权人分组表决通过、人民法院认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章的规定,在重整期间,不仅债权人不能向债务人主张个别清偿,即使是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也暂停行使;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约定的条件;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三、重整4重整计划的提出和批准企业破产法第八章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