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破产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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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破产法第一节破产法概述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破产案件的受理第三节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第四节重整与和解第五节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将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所欠的债务,并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的清算程序。破产的特征(1)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区别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2)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3)以公平清偿为宗旨:集体受偿机制(4)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实施;(5)具有强制执行程序的特征。二、我国破产法的制定与修订1、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2、1991年《民事诉讼法》

2、“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3、特殊规范:《商业银行法》4、域外效力:对债务人的域外财产发生效力,承认外国法院破产案件的判决一、破产界限是指破产的原因和根据。特定的法律事实。《企业破产法》: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商业银行法》: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二、破产程序的开始破产申请人:破产申请人是指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债权人提出申请债务人提出申请管辖: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申请应提供的材料:债权人申请时提供的材料债务人申请时提供的材料债权发生的事实及证据债权的性

3、质和数额债权有无财产担保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和证据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企业财产状况说明书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其他资料三、破产案件的受理(一)概念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指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二)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审查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申请主体的资格审查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审查管辖权审查债务人是否属于破产法适用范围内的民事主体审查破产原因(三)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1、对债务人的约束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和提交义务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2、对债权人的约束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4、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的期间,未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得行使优先权债权人应当申报债权。在财产分配完毕前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3、对其他人的约束债务人开户银行的协助义务债务人企业职工保护企业财产的义务4、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民事诉讼程序的中止或终结民事执行程序的中止财产保全的中止(四)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接管债务人并处理债务人经营管理和破产事务的个人或组织。由法院指定,可以由清算组或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的职责(五)债务人财产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2、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担保债务数额部分

5、的担保财产4、应当由债务人行使权利的其他财产权第三节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债权人会议是依法申报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它是在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集中体现全体债权人意志的一种临时性的组织形式,也是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讨论决定破产事宜的最高决策机构。第四,已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二、债权人会议的成员1、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第一,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人;第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第三,已行使优先权但未能就担保物获得足额清偿的债权人;第三,尚未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2、无表

6、决权的债权人第一,未放弃并且未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第二,债权附有停止条件,其条件尚有待成就的债权人;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1、核查债权2、监督权3、通过和解协议4、决定债务人营业并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5、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6、通过重整计划四、决议方式按人数计算,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赞成按金额计算,一般情况下,赞成票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涉及全体债权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当占这一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五、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总成员

7、不超过9人。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主要履行监督职能第四节重整与和解一、重整重整是面临破产但仍有挽救希望的企业,经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破产清算程序,给予其恢复生机的机会的程序。重整计划重整计划由债权人会议表决,债权人按债权性质分组,各组均应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所代表的债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重整计划通过。各组均通过重整计划,则重整计划生效。特殊情况下,也可不需经全部债权组通过,而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1、和解的概念和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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