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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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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企业资产300万债权人200万债权人200万债权人300万《破产法》第一节概述一、破产的概念1、传统的破产概念与现代破产概念。传统的破产概念1)、“破产”首先意味着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它必然的伴随着倒闭清算的结果2)、在法律上,“破产”常常被用作指称在一债务人无力清偿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现代的破产概念破产首先是一种事实状态,它并不必然地导致清算程序的发生破产在法律程序的意义上,也不再与“倒闭清算”相等同2.广义破产程序与狭义破产程序的区别。(是否包含有和解整顿程序)破产制度的特点破产执行程序一般民事执行程序清偿能力无清偿能力有清偿能力目的为全体债权
2、人的利益为个别债权人的利益结果丧失主体资格仅限于债务人财产二、我国的破产法律规范1986年通过试行本,(但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1991年4月9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编十九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以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作为破产法的补充。2002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较为全面。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代会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157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一)国有企业(二)非国有企业(三)商业银行《破产法》适用于所有
3、的法人企业,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甚至包括金融机构。这意味着破产不再是国有企业的“专利”,所有企业将平等地受到同一“劣汰”法则的约束。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破产问题未被纳入。因此只能算“半个《破产法》”。四、破产原因(旧法规定)1、国有企业企业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债务的清偿期限届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非国有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3、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注意:破产障碍(1)公用事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2)
4、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破产界限”(即达到什么情况可以破产)问题:新旧《破产法》的规定差距非常大。《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实践证明,以“经营管理不善”或“严重亏损”作为破产的原因是不妥当的。因此,新《破产法》中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这就极大地减轻了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的举证负担。但是,“债务人不能清
5、偿到期债务”只是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而作为破产界限,还需满足“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条件。“不能清偿”: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亦称“支付不能”或“无力清偿”。其法律着眼点是债务关系能否正常维系;“债务超过”: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我国通称为“资不抵债”。着眼点在于资、债的比例关系,偿还能力以实有财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停止支付”:债务人以其行为向债权人做出不能支付一般金钱债务的主观意思表示。我国所谓“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的限制条件的产生:是由于在破产立法之时,我国经济
6、体制改革远未完成,企业还没有形成合理的经营机制,除经营性亏损外,还存在以保障供给、稳定物价、维持生产安全布局等为目的的政策性亏损即计划内(国家计划经济计划之内的,国家给与财政补贴)亏损,还存在因不合理的价格体系、不平等的竞争条件、不完善的外部生产经营环境造成亏损的可能与现实。而当时破产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利用破产淘汰机制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破产界限《破产法试行》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民诉法》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法》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新《破产法》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五、破产案件的管辖
7、(一)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二)级别管辖: (1)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第一,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的案件,也可以把本院审理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第二,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第二节破产程序流程:破产申请破产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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