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二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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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5教3043027教3022009级经济学专业《保险学》Insurance第二章保险概述第一节保险的本质 第二节保险业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保险的基本分类第四节保险的职能与原则第一节保险的本质一、保险的定义二、保险与类似经济制度的比较三、可保风险的理想条件一、保险的定义(一)、保险定义的不同学说(二)、保险的定义(一)保险定义的不同学说关于保险定义的学说,国内外学术界主要有“损失说”、“非损失说”和介于两者之间的“二元说”三大流派。A.损失说1.损失赔偿说该说认为保险是一种损失赔偿合同,代表人物有英国的马歇尔(M.Marshall)和德国的马修斯(E.A.M

2、asius)。该学说是从合同的角度给保险下定义的。但保险与合同本来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是经济范畴,经济范畴是经济关系在理论上的抽象,而合同是法律行为,是经济关系赖以实现的形式,因此,把保险合同等同于保险是错误的,此其一。其二,该学说即使从合同角度来解释保险的概念,也仅局限于合同保险,即私法上的合同概念,而不能解释公法上强制成立的保险关系,如社会保险、存款保险等。(一)保险定义的不同学说2.损失分担说该说强调在损失赔偿中,多数人互相合作的事实,因而把损失分担这一概念视为保险的基本。此学说的倡导者是德国的华格纳(A.Wager)。该学说抛开了对保险概念的法律上的解释,而从经济角度指出保

3、险是多数被保险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分担损失赔偿,实际上已经阐明了保险的本质,这是一大进步。但华格纳把“自保”也纳入保险范畴,则显然是错误的。(一)保险定义的不同学说(续2)3.危险转嫁说该说是从危险处理的角度来阐述保险的本质,认为保险是一种危险转嫁机制,个人或企业可借此以支付一定的代价为条件将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可能遭遇到的各种风险转嫁出去。最早提出危险转嫁说的是美国学者魏兰脱(A.H.Willet),其他代表人物还有美国的另一位学者克劳斯塔(B.Krosta)。小结:前述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和危险转嫁说都是以损失补偿的概念来阐明保险的定义。相比较之下,其中损失分担说是比较严谨的经济

4、学上的保险定义。(一)保险定义的不同学说B.二元说“二元说”论者认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前者以经济补偿为目的,后者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人身保险是非损失保险。1.否定人身保险说该说认为:人身保险并不体现保险的性质,它是和保险不相同的另外一种合同。代表人物有经济学家科恩(G.Cohn)、埃斯特(L.Elster)和威特(J.D.Witt)。埃斯特和威特主要是从人寿保险中的储蓄成分来否定人身保险的性质。实际上,人寿保险是保险与储蓄的结合,既通常所说的“储蓄性保险”或“储蓄性险种”。单就这一点论之,科恩的见解是正确的,尽管他否定人身保险是真正的保险,但承认了人身保险中的保

5、险成分。(一)保险定义的不同学说(续4)2.择一说该说与“否定人身保险说”不同,承认人身保险是真正的保险,但主张把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分别以不同的概念进行阐明。主张该说的有德国法学家爱伦贝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的合同部分也是对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定义的。但从严格意义上察之,“择一说”与“损失赔偿说”一样是在法律关系上解释保险,而不是在对保险经济范畴下定义。小结:凡是“二元说”论者都只是强调了保险的种概念(种概念=属概念+种差),而不是在对保险这一属概念下定义。但是,保险作为独立的经济范畴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概念,所以“二元说”是不能接受的。(一)保险定

6、义的不同学说(续5)C.非损失说该说认为:保险应该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既然损失说不能涵盖人身保险,那么就要在损失观念之外另寻解释。1.技术说该说认为保险是把可能遭受同样事故的多数人组织起来,结成团体,测定事故发生的比例(即概率),按照此比例进行分摊,这种特殊技术就是人身保险或财产保险的共同特征。代表人物为费芳德(C.Vianta)。但保险经营运用概率论原理,仅仅是解决保险的对价问题,用它来解释保险的特性显然是文不对题。(一)保险定义的不同学说(续6)2.欲望满足说与“技术说”相反,“欲望满足说”是从经济学角度探索保险定义的。其倡导者是拉扎路斯,支持者还有威尔纳(G.Woner)等。3.财

7、产共同准备说该说认为:保险是为了安定经济生活,将多数经营单位组织起来,根据大数法则积聚经济上的财富并留为共同准备。日本学者小岛昌太郎就主张这个观点。实际上该说是从保险基金机能上来解释保险的。(一)保险定义的不同学说(续7)4.金融机关说该说认为:保险作为应对经济不安定的善后措施,需要以调整货币的收支为目的,所以,保险是金融机关,是以发生偶然性事实为条件的相互金融机构。该说的倡导者为米谷隆三。保险公司本来就是金融机构。但是,保险公司是经济法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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