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财税法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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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讲义朱国华博士副教授Email:chonghu666@163.com1-1—财税法讲义财政法税法2-1—合法避税与非法偷税的区别案例:1995年,上海捷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强公司”)宣告成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人民币,主营业务为房地产的开发和交易。1998年,捷强公司投资1500万元人民币建造了一栋住宅楼,取名为“捷强大厦”。大厦于1999年8月建成。随后,捷强公司曾经以多种方式发布该楼盘正待出售的消息。上海富骋联合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骋公司”)得知该消息后

2、,准备购买该大厦作为员工宿舍,于是派人与捷强公司接洽。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与1999年10月9日签订《房产转让合同》一份,约定捷强公司以1700万的价格出售捷强大厦给富骋公司,并承担房产转移过程中的一切税收和费用。10月12日,捷强公司提议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表示如果富骋公司同意的话,富骋公司可以收购捷强公司,意在通过此举免除各项税收和费用。接着,双方就收购事宜进行了磋商,协议解除原来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在各方股东会作出同意收购的决议后,捷强公司和富骋公司订立《公司股权转让书》一份,约定捷强公司股东

3、持有的全部股份以2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富骋公司,由富骋公司享有捷强公司的全部股本。此后,富骋公司依照《公司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要求办理了相应得变更、登记手续。税务机关得知此事后,认为虽然两公司签订了《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并进行了法定的程序,但是捷强公司最终还是将房产转让给富骋公司。其行为名为收购,实际上仍是一种变相的买卖行为,遂要求两公司交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税收,否则以偷税论处。捷强公司和富骋公司不服此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1

4、—第一节财政法概述预算法政府采购法4-1—一、概述财政法是调整国家为了满足公共需求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是在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在财政法的体系中,包括:(1)预算法、(2)国债法、(3)政府采购法和转移支付法等。5-1—梁锦松买车避税风波及其启示案情介绍2003年2月,香港政府决定调整汽车首次登记税,3月5日,梁锦松公布调整汽车首次登记税计划。3月9日,梁锦松被指控在调税前买新车有避税嫌疑。同日,梁锦松承认此举令他少

5、付5万元税项,并坦然承认当时应当“避嫌”而不买车,同时决定将加税前后车价差额的两倍即10万元,捐予慈善机构。此后,梁锦松的新闻秘书又做解释,称税款计算有误,梁锦松按照两倍税款的捐赠应为38万元。梁锦松3次重申:“事后看来,我当时应该避嫌,不应在税项可能调整之前买车。”3月10日,梁锦松向行政长官董建华请辞,当日傍晚,他又在港府总部会见传媒,读了他的声明。声明全文如下:“我昨天上午已就我买车的事向大家简单交代了。今天我亦向行政长官报告了事情的始末以及提交了有关书面资料。我知道行政长官亦刚和传媒讲及他对这次

6、事情的看法。正如行政长官所说,我在这件事上处理有疏忽,做法亦不恰当,难免令人产生瓜田李下之感觉,亦反映了我政治敏感度不足,今后必须高度警惕。作为问责官员,我明白必须充分执行律己之原则,必须在市民大众眼中达到罪严格的要求标准。我承认我在处理这件事上有疏忽,但希望市民能接受我师无心之失,而并非存心避税。我会吸取教训,并期望能继续以至诚的态度,服务市民大众。多谢各位。”廉政公署正式就梁锦松涉嫌以权谋私的案件启动调查机制,将案件交由执行处B组接受调查,调查范围主要包括梁锦松就调整汽车首次登记税的会议记录,必要时

7、还将向特首深情翻阅3月5日的行政会议记录。虽然梁锦松为政府主要文责官员,非属于公务员体系,但是由于他也是公职人员,廉政公署执行处最后决定,将案件交由负责调查政府部门的负责调查纪律部队的B组负责。由于梁锦松为特区主要问责官员,案件又涉及预算案,牵涉政府高度机密,故廉政公署一旦邀请梁锦松协助调查,也需又执行处处长或以上职级官员进行问话。3月15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办公室发言人声明说,因财政司司长购买汽车的事件最近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经过考虑有关资料及衡量这件事的所有情况后,行政长官作出了结论,并将结论正式以书

8、面形式通知了财政司司长。同时鉴于公众对事件的关注,行政长官决定将他给财政司司长的函件公开,让大众得悉他就这事件作出的结论。6-1—二、预算法(一)预算法的概念预算法,是调整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预算管理体制1.预算体系2.各级权力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3.各级政府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三)预算收支范围1.预算收入2.预算支出7-1—二、预算法(四)预算管理程序1.预算的编制2.预算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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