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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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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仅供参考[整理]安全管理文书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第1页共10页仅供参考[整理]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第一条 可燃液体防静电系指在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检修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消除可燃液体储罐、铁路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管线、人体等已有的静电。不包括雷电、杂散电流的防护和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第二条 消除以下静电引燃的条件:(一)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二)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产生放电。(三)在火花间隙中有可燃性液体的
2、蒸气-空气的混合物。第三条 根据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见下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类别名 称特 征甲A液化烃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B可燃液体甲A类以外,闪点28℃乙A28℃≤闪点≤45℃B45℃闪点60℃丙A60℃≤闪点≤120℃B闪点120℃ 第四条 甲、乙类可燃液体进入储罐或槽车时,初始流速不应大于1m/s。当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逐步提高流速。如采用其他有效防静电措施,可不受上述限制。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对甲、乙类可燃液体的输送,自过滤器至装
3、料之间应有30s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采取其他防静电措施。进液管与所配缓和器(管)对照表第9页共10页仅供参考[整理]进 液 管缓和器(管)直径(mm)流量(m3/h)流速(m/s)直径(mm)流速(m/s)管长(m)100802.832000.7141001605.662500.9151002007.082501.3151002508.853000.9861501602.522500.9151503004.723500.8771504006.294500.709 第五条 储(罐)、槽(车)等装入可燃液体时应做到:(一)严禁从储罐上部注入甲、乙类可
4、燃液体。 (二)罐内液体应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三)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注入低挥发性油品。(四)在储罐变更注入可燃液体时,应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储罐内的可燃气体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五)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应严格控制流速并保证可靠接地。第六条 可燃液体调合(一)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可燃液体时,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合。(二)丙A类可燃液体用压缩空气调合时,应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调合温度应低于其闪点20℃。第七条 甲、乙类可燃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如下:(一)液体进入储罐,经一定的静置时间方可进
5、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静置时间表电导率(S/m)储罐容积(m3)1010~50(不含)50~5000(不含)5000静置时间(min)10-8111210-12~10-823203010-14~10-12456012010-141015120240 (二)应使用导静电材质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并与罐体进行可靠连接。(三)检尺、测温、采样时,不应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大于1m/s。(四)铁路罐(槽)车和汽车罐(槽)车的检尺、测温、采样,应在装载完毕且静置2min后进行。(五)储罐在收油过程中,会积聚大量静电荷,应尽量采用自动测量和采样
6、设备。第9页共10页仅供参考[整理](六)工作人员在检尺、测温、采样时,应消除人体所带静电。第八条 铁路罐(槽)车装卸规定(一)装车鹤管应尽量采用密闭装车设施。(二)铁路罐(槽)车浸没装车速度应满足VD≤0.8,其中V—液体流速,m/s;D—鹤管内径,m。大鹤管装车出口流速可以超过其所得计算值,但不得大于5m/s。(三)鹤管应插入罐(槽)车底部,距罐(槽)车底不大于200mm为宜。第九条 汽车罐(槽)装卸规定(一)汽车罐(槽)车在进行装卸作业前,应将车体进行可靠接地。(二)装卸操作完毕,应经过2min以上的静置时间,才能依次进行提升鹤管、拆除接地线等作业。(三)汽车罐车浸
7、没装车速度应满足VD≤0.5,其中V—液体流速,m/s;D—鹤管内径,m。第十条 小型容器盛装甲乙类可燃液体规定(一)严禁使用非导静电材料的容器在作业现场盛装甲乙类可燃液体。(二)禁止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甲乙类可燃液体。(三)金属容器盛装甲乙类可燃液体前,容器、漏斗和管嘴应接地。(四)容器灌注甲乙类可燃液体,宜采用导静电胶管。第十一条 在泵房门外、储罐上罐扶梯入口处、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扶梯入口处、码头上下船出入口处等可燃液体作业场所,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第十二条 防止人体带静电危害的着装规定(一)除雨天和在积水场所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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