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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30
《看案例,学法条(中卫国脉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案例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法律合规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案例分析——以中卫国脉重大资产重组为研究对象目录一、中卫国脉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背景与主要经过2(一)中卫国脉的基本情况2(二)重大资产重组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2(三)重大资产重组的主要经过3(四)交易结构图8二、中卫国脉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结构9(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结构9(二)交易结构的法律性质10三、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业务流程13(一)初步磋商及保密13(二)聘请中介机构13(三)董事会对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审核15(四)股东大会对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审核16四、国资委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核16(一)评估备案17(二)国资委对重大资产重组出具意见17(
2、三)重大资产出售与国有资产进场交易17五、证监会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核18(一)上市公司的独立性19(二)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20(三)历次产权变动瑕疵及其解决21六、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22(一)实施进展情况的披露22(二)锁定期安排22(三)盈利预测补偿23七、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及停牌复牌24八、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可借鉴之处26(一)上市公司的现金流未受到重组影响2627法律合规部(二)充分论证资产评估方法的合理性26一、中卫国脉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背景与主要经过(一)中卫国脉的基本情况中卫国脉是国内第一家数字集群商用共网运营商,也是目前国内商业用户较多的数字集群运营商。公司前身为上海通信开
3、发服务总公司。1999年,中卫国脉整体划入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此后随着国信寻呼整体并入中国联通,中卫国脉也成为中国联通旗下一家控股子公司。2004年控股股东国信寻呼将所持股权转让给中国卫通,公司也随之更名为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中国卫通与中国电信签署无偿划转协议,中国卫通将持有的中卫国脉股权无偿划转给中国电信。(二)重大资产重组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第一,增强持续盈利能力。中卫国脉的主营业务已多年亏损,且依靠自身力量扭亏无望。重大资产重组可以增强中卫国脉的持续盈利能力。第二,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中卫国脉被划给中国电信后,成为中国电信旗下唯一的一家A股上市公司。中国电信旗下27法律合
4、规部还有两家H股上市公司中电信和中通服。如果不进行资产重组,中国电信旗下三家上市公司将在数字集群、综合电信销售、呼叫中心和增值业务、通信工程业务中形成同业竞争。重大资产重组可以改变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进而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三)重大资产重组的主要经过中卫国脉的重大资产重组可谓一波三折。1、第一次重组(2009年10月至2010年6月)第一次重组时,中国电信计划将中卫国脉的主营业务置出,同时将优质酒店资产、酒店行业信息化解决方案业务、土地资源整合和房地产开发业务注入中卫国脉。虽然该方案通过了国务院国资委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审核,但由于酒店资产盈利能力较差、酒店信息化和土地资源整合业务开展具有不确
5、定性等原因,重组方案没有获得证监会并购重组委的审核通过对于第一次重组被否决的具体原因,证监会在《关于不予核准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和业务出售及发行股份和现金购买资产的决定》中指出:“并购重组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标的资产有明显的违章建筑,资产存在瑕疵;酒店信息化和土地资源整合及房地产开发两项业务未来经营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此外,土地资源整合及房地产开发业务与国资部门的政策要求是否相符并不明确;标的资产盈利能力薄弱;你公司托管24家酒店,其托管收入能否覆盖相应的成本支出、托管的具体措施、各酒店管理公司的整合计划等披露不清晰。并购重组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重组办法》(证监会
6、令第53号)第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符”。。27法律合规部2、第二次重组(2010年7月至2010年12月)第一次重组被证监会否决后,中卫国脉随即召开董事会第六届十八次会议,决定继续推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针对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对第一次重组的否决意见,中卫国脉董事会通过了关于补充、完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等议案,决定暂时不开展土地资源整合和房地产开发业务。因中国电信未能如期完成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修改,中卫国脉于2010年12月6日决议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并承诺后续三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3、第三次重组(2011年4月至2012年5月)(1)2011年4月8日中卫国脉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中
7、国电信正在策划与中卫国脉的重大事项,并停牌。法律依据《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27法律合规部国有股东就本次资产重组事项进行内部决策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书面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并申请股票停牌。同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预审核。国有股东为中央单位的,由中央单位通过集团母公司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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