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学会法条与案例

法律学会法条与案例

ID:41246574

大小:108.00 KB

页数:22页

时间:2019-08-20

法律学会法条与案例_第1页
法律学会法条与案例_第2页
法律学会法条与案例_第3页
法律学会法条与案例_第4页
法律学会法条与案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法律学会法条与案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一)法条1:【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债权转移】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案例:马某向邻居借款3万元为儿子买房子,其妹夫张某以自家的一幅名画为马某提供担保,并且将该画转交给钱某。后来马某为出版社制作某套丛书的版面,双方约定马某可得酬金一万元,虽然马某告知出版社,直接将酬金汇到钱某的账户上,同时也将此事告知钱某和张某,两人均表示同意。但由于出版社财务方面的原因,无法支付马某的酬金。钱某找到马某未果,后找到张某表示要将名画出让以获得价金偿还马某所欠3万元。张某表示反对,主

2、张自己当时并没有同意让出版社将酬金交付给钱某。钱某认为张某出尔反尔,遂起诉到法院。本案中张某为第三人,名画为质押物,钱某为质权人,出版社为债务人的受让人。因为张某没有提供书面的同意,根据《物权法》第175条的规定,未经第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转让债务,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没张某因此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法条2:【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地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案例:某食品加工厂是一家乡镇企业,主要利用本地的绿色农作物生产绿色食品,

3、销量很好。为扩大业务范围,准备向绿色服装业进军,遂向银行申请贷款500万,二年还本付息,同时订立抵押合同,以工厂的厂房抵押,并且办理了登记。二年后因工厂无法偿还银行贷款,银行行使其抵押权拍卖厂房,将厂房和厂房所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拍卖。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本案中,抵押物为本条规定的乡镇企业的厂房,根据“地随访走”的原则,尽管只抵押厂房,但在法律上视为连同厂房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所以银行的做法应当得到支持,待拍卖后,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的价款,银行物权优先受偿,应归食品加工厂。法条3:【动产质押】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

4、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出质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案例:甲为一羊毛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乙借款人民币8000元。双方订立书面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以其所有的摄像机一架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合同成立以后,甲即向乙提供现金8000元,并要求甲将其摄像机带来。甲称其摄像机被其表哥借走,暂时难以取回,但保证如果还不了款,由乙对其摄像机进行处分,后来,甲由于其他债务无法偿还,又向丙借款4000元,并立书面质

5、押合同,将摄像机交给丙。后因甲未能按期偿还乙的借款,乙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变卖甲的摄像机受偿。法院认为,动产质押的实现条件首先就是动产的转移占有。质物如果未有出质人移交与职权人占有,那么质权根本没有产生。本案中,甲始终未将摄像机移交给乙占有,所以,甲与乙之间不存在质押法律关系,乙不能要求将甲的摄像机变价处分进而优先受偿。法条4:【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

6、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案例:2004年4月10日凌晨,陕西新华信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工郑伟因醉酒将其驾驶的牌号为陕A-L5408的白色凌志400轿车(价值人民币373380元)停放在西安市文艺路恺撒宫对面的机动车道上,钥匙未拔,车窗未关。当日6时许,被告人韦国权(系出租车司机)途经此地,发现了这一情况。约一小时后,韦国权驾车再次途经此路段,发现该车仍然停放在原处。于是将自己所驾驶的出租车放好后,潜入白色凌志车中。此时韦国权又发现车钥匙未拔,且也无人对其干涉,便将车开走,藏匿于西安市建

7、设西路解放军三二三医院停车场。随后韦国权将存放于车中的手机、皮鞋及美元供自己使用和挥霍,将车中存放的高尔夫球杆藏匿于其姐家中。韦国权还对车辆进行了维修,更换了车牌。2005年1月,被害人发现了被盗车辆,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韦国权抓获。法条5:【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案例:2008年4月2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韩善达、苏洋、胡中波经预谋,

8、在其三人承包经营的赣榆县青口至王集客运专线车线路上金山镇朱汪村南北路路段,以驾驶苏GC3745微型面包车途经此处的范圣红私自带客为由,对范圣红进行拳打脚踢,致范圣红腰部L1、L2右侧横突多发骨折,经法医鉴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