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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9
《土地承包法法条及案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重点法条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
2、承包经营权。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
3、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典型案例及分析——案例提供人:云南昌源律师事务所,徐腾宁律师[案情介绍] 2004年5月,刘某与A村签订了耕地承包合同,并依法办理了相关证件。合同约定刘某承包刘家坟地块6.5亩,承包期为30年。同年9月刘某又
4、与宋某签订了承包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刘某将其承包刘家坟地块中的耕地部分(4.6亩)土地经营权以每亩0.5万元有偿转让给宋某所有,并由宋某承担每年向A村交纳土地承包费用,期限为30年。合同签订后,宋某一次性给付刘某转让费2.53万元。后来,宋某每年按时向村委会交纳土地承包费,村委会均开具了专用收款收据。2007年6月,宋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协助将其耕种的4.6亩耕地的使用权变更为宋某所有。而刘某此时却想收回该土地的承包权,即以承包经营权转让未经村委会同意为由,请求法庭判该项转让无效。 [疑惑]1、刘某与宋某签订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未经村委会同意的转让会否影响该份合
5、同的法律效力? 2.刘某是否有义务协助宋某办理该4.6亩土地的使用权变更? [案例解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案件,其核心问题在于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方式和程序是否合法有效。本案中,刘某已与A村签订了耕地承包合同,并办理了相关证件,实际上已经合法取得了该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6条之规定:“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刘某在依法取得
6、合同约定地块的承包经营权后,可以合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本案中刘某与宋某签订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合同系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愿,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刘某采取转让的流转方式虽未事先取得村委会的同意,但是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后,宋某如约按时向村委会交纳土地承包费用,村委会也予以认可并开具了专用收款收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本案中,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没有法定的理
7、由不同意,同时在知晓双方当事人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情况下,未表示反对,故应当排除刘某提出的所谓未经村委会同意导致该合同无效的主张。 关于宋某要求刘某协助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的请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之规定,刘某与宋某签订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后,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主体变更。案例2承包人承包期内死亡,其继承人继续承包案[基本案情]原告:贾某,女,40岁,住某乡老山村。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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