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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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国际海洋法第一节概说一、学说4.“二战”后,美国两次声明:公海捕鱼权;对大陆架的权利。5.20世纪60年代后,民族独立国家和科技发展,马耳他的帕多提出国际海底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财富。三、海洋法的编纂1.联合国三次海洋法会议1958年四个公约;1960年,领海宽度问题没有解决;1973—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4年生效)《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第二节海洋内水一、港湾:是国家的内水。在管辖上,一定程度遵守船旗国的管辖权。二、内海湾、历史性海湾1.海湾:明显水曲,其凹入程度和曲口宽度的比例,

2、使其有被陆地环抱的水域,而不仅为海岸的弯曲。但水曲除其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的面积外,不应视为海湾。2.内海湾:全部海岸线同属一国,且湾口宽度不超过两岸领海宽度总和。3.历史性海湾:海岸同属一国,湾口宽度虽然超过24海里,但在历史上一向被承认是沿海国内海的海湾。渤海湾三、海峡:位于两块陆地之间,两端连接海洋的狭窄水道。属于内海,国家行使主权,但可能受到限制。1.内海峡:位于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峡,外国船舶非经允许,不得航行。(琼州海峡)2.领峡:宽度不超过沿海国领海宽度的一倍的海峡,地位等同于领海。3

3、.其他海峡:宽度超过领海宽度的两倍的海峡,海峡中间一般为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台湾海峡)琼州海峡台湾海峡长约370千米。北窄南宽,北口宽约200千米;南口宽约410千米;最窄约130千米。总面积约8万平方千米。第三节领海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领海及其宽度宽度:从基线到领海外部界限的距离,一般宽度为12海里(不能超过)。有关宽度的学说(一)领海基线1.正常基线:海水退至最远时的低潮线。用于海岸线平直。2.直线基线:连接海岸向海突出处和近岸岛屿外缘上的定点的直线。用于海岸线曲折。3.混合基线

4、:用于海岸线较长且地形复杂。(二)领海的外部界限1.交圆法;2.共同正切线法;3.平行线法(三)海岸线相邻、相向国家领海划分二、领海主权1.开发和利用领海内资源的专属权利;2.对领土上空管制的权利;3.管制沿海航运及贸易的权利;4.制定颁布领海事务的规章的权利;5.采取国防安全措施的权利;6.司法管辖的权利:刑事、民事管辖。三、无害通过权是对领海主权的合理限制两大要素:1.无害2.通过公约外国军用船舶的无害通过权的问题第四节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一、毗连区(邻接区、海上特别区):沿海国在其领海之外与其领海毗连的海域。宽度:

5、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算起,不得超过24海里。沿海国可以行使的管辖权:防止在其领陆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规则(惩治上述行为)。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二、专属经济区: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个不超过基线200海里的区域。历史形成:1947年智利提出200海里领海权,且不影响公海自由航行。1952年《圣地亚哥宣言》称呼“200海里海洋区域”。1970年拉美国家提出“承袭海”概念。1972年《圣多明各宣言》规定沿海国对200海里水域、海床和底土享有主权权利。1971年肯尼亚提出专属经济区概念,1972年非洲

6、国家海洋法会议上主张沿海国实行管理,但不影响航行自由,后肯尼亚代表补充了宽度。正式提出“专属经济区”的是非洲国家,国家宣布的宽度有30—200海里。(一)宽度:不超过200海里,且包括领海在内。(二)海岸线相邻、相向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划分:协议划分;之前,作出临时性安排;实践中一般适用等距离中间线原则。(三)法律地位:一定的专属权利,不是管制性的,而是经济性的或开发性的。不是公海,也不是领海,是自成一类的海域。1.沿海国享有的权利(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

7、主权权利;(2)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等方面的管辖权。2.其他国家的权利义务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三、大陆架: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一)宽度:200海里,350海里(二)海岸线相邻、相向国家的大陆架划界1.《大陆架公约》:协定-等距离-特殊情况,但不是普遍规则;2.海洋法公约:公平原则三、大陆架的法律地位:并非国家领土,也不是共有物,沿海国享有某些专属权利,也

8、承担一定义务。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2.这种权利是专属性的,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4.沿海国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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