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制作法律文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人民检察院制作法律文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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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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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节人民检察院制作法律 文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第五组课程解说:李其洋、张珏玲、陈伟华PPT制作:黄华、虞盈盈 整理收集材料:潘李静、郑冬、陈德发、、丁婉娴、蒲君倩、游玉平主要内容一、人民检察院制作法律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二、制作检察司法文书的要求三、人民检察院制作法律文书存在问题的完善检察法律文书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能的具体体现,是实施法律或者保障有效实施法律的文字载体和重要工具。检察法律文书制作的质量高低,影响着检察机关各项法律监督活动能否正常运行与顺利开展。目前在实践当中,检察法律文书的制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有相当一部分法律文书存在质量不高、制作粗糙

2、、内容不全面、说理不充分等现象,其中制作填充式检察文书存在的问题比较单纯,主要是填写内容的不规范,制作叙述式检察文书存在的问题则表现为多方面。一、人民检察院制作法律文书普遍存在的问题1.法律文书格式不够规范。公诉、民行检察部门对外叙述性法律文书的首部对于人民检察院名称的表述应在本院名称前标注所在省的名称,而一些法律文书却忽视了这一要求;部分法律文书编号存在问题,如将“检刑诉号”误为“检公诉号”;一些法律文书字体、字号、间距与法律文书格式规范要求相异,使人阅读起来格外吃力,形式不够完美;有的法律文书在数字、符号等书写上不规范,本应用大写却为小写,或本

3、应用小写却为大写;起诉书中只标明对被告人适用的强制措施,而未标注具体的地点;对涉案主体基本情况的叙写不够准确,有的缺少关键内容,有的则啰唆庞杂。2.个别文书未反映案件基本概况。法律文书是对整个案件诉讼的归纳和总结,不管是当事人或是案外人看了法律文书,应该对整个案件有一个清晰的思路。然而,部分法律文书却没有对案件受理时间、案件来源、证据补查等问题进行详尽表述,而这些叙述涉及到对事实、证据的审核与认定,是法律文书反映程序公正的重要体现。3.存在方言、土语、口语等非规范性语言。一些承办人撰写法律文书时未对当事人的诉辩高度概括,而是直接引用当事人在讯(询)问过程中

4、的一些方言、土语乃至黑话,使法律文书谐而不庄,失去了严肃性。个别法律文书中存在非规范性语言,如直接书写当事人的绰号、把“连襟”表述为“老挑”、把“妻弟”表述为“舅子”等等。4.叙事不够简练和清晰,缺乏内在逻辑性。法律文书认定案件事实要按一定的逻辑进行,或者按照事情发展的经过认定,或者按时间顺序叙述。如故意伤害案件,由于案件涉及到定罪量刑,应先把伤害的原因、经过、后果叙述清楚。又如对嫌疑人所犯重罪的叙述要占主要篇幅,而轻罪应占次要篇幅,不能不分轻重,两者几乎同等叙述。5.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未罗列完整。案件认定的事实要有证据来证明,如没有证据证明,事实也就不存

5、在,其正确性显然要受到质疑。个别法律文书对证据的罗列不是很完整,主要表现为对不是很重要的次要证据没有完全罗列出来,客观上影响了证据之间的衔接和印证作用。6.论理部分不够充分,个别文书存在“不讲理”的现象。论理部分是法律文书的精髓,也是检察人员工作水平、技巧及职业素养高低的最集中体现。一份好的法律文书不但能使当事人看到检察人员辨法析理的过程,而且能够使当事人达到胜败皆服的息诉效果。但有相当部分法律文书在论理部分阐述理由时,要么寥寥几笔,草草收尾;要么虽有阐述,但很不充分,也不完整,难以达到以理服人的效果。7.引用法律条款有不妥之处。法律条款往往是法律文书中最

6、具说服力的依据,在撰写过程中加以引用,可以增强法律文书的权威性。评查中发现,部分检察人员在引用法律条款上存在不妥之处:一是引用法律条款发生错误;二是过多地反复引用同一条款,显得重复、啰唆;三是引用条款不具体,只引用条文而未具体到项或款。8、地方口语书面化。叙述式检察法律文书的特点是用简洁的书面语言叙述案件的审查经过以及案件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结论等相关内容,一般要求以法律术语的形式进行书面综合叙述。但在抽查中发现,相当数量的叙述式检察法律文书存在用地方口语叙述案件事实的问题。如常见的将“乘坐出租车”称为“打的”,将参加“喜宴”称为“喝喜酒”,将“公司承包

7、人”称为“老板”,将“汽车驾驶员”称为“司机”,将“移动电话”称为“手机”等等。9、标准称谓惯称化。对涉及到度量衡单位、品名等称谓时,检察法律文书应当按照国际或者国内通用的标准进行表述,但有的叙述式检察法律文书却使用惯称。如将“厘米”称为“公分”,将“千瓦”称为“度”,将人民币的“元”称为“块”等等。10、叙述语言感情化。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检察机关的办案指导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检察法律文书应尽量客观、真实地叙述案件事实,不容艺术加工。然而,有的检察官在书面叙述案件事实时,融入了个人的感情色彩,在书写对外法律文书和内部工作文书时,不同程度地以“胆大妄

8、为”、“目无法纪”、“贪婪”、“卑鄙”等词语来形容那些行为极其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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